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2号
《畜禽养殖场存案治理措施》已经农业农村部2025年6月11日第6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俊
2025年7月11日
畜禽养殖场存案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增强畜禽养殖场存案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独立、牢固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到达农业农村部划定的养殖规模尺度的养殖场,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进行存案。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卖力全国畜禽养殖场存案治理事情,凭据畜牧业生长情况适时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尺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存案治理事情,对畜禽养殖场存案情况开展监视检查。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和农业农村部划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置惩罚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质料,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案:
(一)畜禽养殖场存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存案信息及相关质料的真实性卖力。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拥有两个以上畜禽养殖场的,应当划分存案。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到达农业农村部划定的规模尺度且存案质料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质料不齐全的,通知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实时补正。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存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实时陈诉原存案部门变换存案信息。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切合农业农村部划定的规模尺度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实时向原存案部门陈诉,原存案部门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视检查中发现畜禽养殖场存在前款划定情形的,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凭据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监测事情要求,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存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未在划定期限内纠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养殖规模,凭据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尺度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宣布。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切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尺度且在本措施施行前已经凭据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存案的畜禽养殖场,不需要重新存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