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令第2号
《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措施》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郑栅洁
2023年3月28日
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增强用能治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修建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治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本措施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凭据节能执法规则、政策尺度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治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元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诉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元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措施划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元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事情经费,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纳入部门预算,并凭据划定法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生长革新委卖力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治理措施,组织体例技术尺度、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事情进行督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应凭据当地节能事情实际,对节能审查事情增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治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治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停止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生长。
第七条 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卖力。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果真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质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治理流程、治理时限等,为建设单元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事情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增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事情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为差异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增强事情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意见,并实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
第九条 国家生长革新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生长革新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元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诉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生长革新委核报国务院批准以及国家生长革新委批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元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所在、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凭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盘算,其他项目凭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盘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尺度煤及以上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卖力。其他牢固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治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尺度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朴、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生长革新委制定宣布并适时更新)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光独体例节能陈诉。项目应凭据相枢纽能尺度、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诉或项目申请陈诉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域的,其节能审查事情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域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域的,其节能审查事情划分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枢纽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十条 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种种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规模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见告允许制。
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措施由省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元应体例节能陈诉。项目节能陈诉应包罗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罗总平面部署、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罗单元产物能耗、单元产物化石能源消耗、单元增加值(产值)能耗、单元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应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尺度及国际、海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力;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陈诉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元应出具书面允许,对节能陈诉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卖力,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陈诉内容齐全、切正当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切正当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就地或者5日内一次见告建设单元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陈诉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陈诉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陈诉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切合节能有关执法规则、尺度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要领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当地域节能事情治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执法划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凌驾节能陈诉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所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换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凌驾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元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换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换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实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治理。
第十七条 牢固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陈诉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接纳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体例节能验收陈诉。实行见告允许治理的项目,应对项目允许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及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陈诉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八条 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羁系平台统一治理,实行网上受理、治理、羁系和服务,实现审查历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视。不光独进行节能审查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羁系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羁系,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视检查。日常监视检查事情应凭据“双随机一果真”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视治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应增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治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事情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生长革新委陈诉当地域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治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生长革新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羁系,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措施划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元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质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取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法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措施第二十三条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元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凭据执法规则的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措施划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及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质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元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元、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纪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置惩罚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羁系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果真。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卖力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情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措施划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事情人员以及其他加入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门可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执法规则和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由国家生长革新委卖力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措施》(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