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2号
《住房租赁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7月16日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运动,维护住房租赁运动当事人正当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生长,推动加速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运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生长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目标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卖力全国住房租赁运动的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运动的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视治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住房租赁运动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五条 国家勉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革新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勉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设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从事住房租赁运动,应当遵守执法、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宁静、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切合修建、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执法、规则、规章和强制性尺度,不得危及人身宁静和康健。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蕴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切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尺度。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条约。
出租人应当凭据划定,通过住房租赁治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条约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治理部门存案。房产治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条约存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条约存案收取任何用度。
出租人未治理住房租赁条约存案的,承租人可以治理存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质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正当出租权利的质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质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质料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
(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条约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条约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质料;
(二)宁静、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四)遵守物业治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尺度排放污染物或者发生噪声、违反划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条约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不得接纳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条约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条约连续履行到达划定期限的,出租人凭据有关划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凭据有关划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治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治理能力。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划定。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挂号的经营规模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产治理部门应当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向社会果真。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尺度等。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宣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认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差异渠道宣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宣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设住房租赁档案,如实纪录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检验等内部治理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小我私家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果真他人小我私家信息。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凭据划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凭据划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羁系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治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到达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划定尺度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划定。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治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存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小我私家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宣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纪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检察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条约,体例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条约、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凭据有关划定生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划定,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出租不切合修建、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强制性尺度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二)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蕴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三)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切合划定尺度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条约;
(六)执法、规则、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用度。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条约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治理住房租赁条约存案。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并宣布住房租赁条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条约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宣布本行政区域内差异区域、差异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治理服务平台开展条约存案、租赁住房信息治理、统计监测等治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视治理、金融治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对住房租赁运动的监视检查,依法实时处置惩罚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元肩负住房租赁治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事情。房产治理部门委托的实施单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应当对其委托的实施单元增强监视,并对实施单元在委托规模内的行为结果肩负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增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设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纪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凭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羁系。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设健全行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治理,促进行业康健生长。
第三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运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发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整、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宣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宣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宣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接纳删除相关信息等须要措施,生存相关纪录,并向有关部门陈诉。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划定如实挂号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运动应当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运动。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处罚:
(一)出租不切合修建、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强制性尺度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蕴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切合划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尺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对单元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治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造成严重结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凭据划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尺度等;
(三)未建设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纪录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检验等内部治理制度;
(四)未凭据划定治理住房租赁条约存案。
住房租赁企业未凭据划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凭据划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条约或者未体例住房状况说明书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小我私家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果真他人小我私家信息的,依照有关小我私家信息掩护的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凭据划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羁系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凭据划定通过该账户治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宣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纪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检察房源;
(二)为出租不切合修建、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强制性尺度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三)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蕴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四)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切合划定尺度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条约;
(七)未按划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存案。
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小我私家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第四十六条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房产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情人员在住房租赁运动监视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运动及其监视治理,国家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团体土地上住房租赁运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措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