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宣布 凭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凭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凭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凭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凭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凭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员治理,提高海员素质,维护海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宁静,掩护水域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海员服务等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员治理事情。
国家海事治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卖力统一实施海员治理事情。
卖力治理中央统领水域的海事治理机构和卖力治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治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治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卖力海员治理事情。
第二章 海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取得海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罗船长、高级海员、普通海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卖力治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海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治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海员,是指除船长、高级海员外的其他海员。
第五条 海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取得相应的海员适任证书。
申请海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凌驾60周岁;
(二)切合海员任职岗位康健要求;
(三)经过海员基本宁静培训。
加入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海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海员任职资历,而且任职体现和宁静纪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海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海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海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切合本条例第五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对切合划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治理机构组织的海员任职考试的,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海员适任证书及海员服务簿。
第七条 海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海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品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加入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凌驾5年。
海员服务簿应当载明海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员服务簿纪录的事项发生变换的,海员应当向海事治理机构治理变换手续。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海员担任。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宁静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海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治理机构凭据拟担任上一级海员职务海员的任职资历、任职体现和宁静纪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事情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域海员适任证书的海员,依照本条例的划定申请海员适任证书的,海事治理机构可以免除海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划定。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收支国境和在外洋船舶上从事事情的中国籍海员,应当向国家海事治理机构指定的海事治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海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三)无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条 海事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海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讲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治理机构申请补发。海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凌驾5年。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海员,在其他国家、地域享有凭据当地执法、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划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事情的外国籍海员,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海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划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第三章 海员职责
第十六条 海员在船事情期间,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划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须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治理制度和值班划定,凭据水上交通宁静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利用、控制和治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改动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加入船舶应急训练、演习,凭据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陈诉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宁静的情况,应当实时陈诉;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宁静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 船长在其职权规模内宣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海员应当组织下属海员执行船长寿令,督促下属海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船长治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海员携带切正当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海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凭据划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宁静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执行海事治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宁静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治理机构提交事故陈诉;
(五)对本船海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海员的海员服务簿内如实纪录海员的履职情况;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须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宁静;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工业宁静时,应当组织海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应当接纳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宁静离船,然后部署海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海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纪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珍贵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十九条 船长、高级海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告退、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工业宁静、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宁静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海员用人单元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工业和船舶宁静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情况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发现引航员的利用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宁静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情况污染时,应当实时纠正、制止,须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宁静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五)在船舶的淹没、扑灭不行制止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六)对不称职的海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宁静,可以依照执法的划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运动的人接纳禁闭或者其他须要措施。
第四章 海员职业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海员用人单元和海员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加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定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用度。
海员用人单元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事情的海员,治理专门的人身、康健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上海员生活和事情的场所,应当切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海员生活情况、作业宁静和防护的要求。
海员用人单元应当为海员提供须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设海员康健档案,并为海员定期进行康健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海员在船事情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海员用人单元应当实时给予救治;海员失踪或者死亡的,海员用人单元应当实时做好相应的善后事情。
第二十三条 海员用人单元应当依照有关劳动条约的执法、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海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划定,与海员订立劳动条约。
海员用人单元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划定证件的人员上船事情。
第二十四条 海员工会组织应当增强对海员正当权益的掩护,指导、资助海员与海员用人单元订立劳动条约。
第二十五条 海员用人单元应当凭据海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辛性、流动性等因素,向海员支付合理的人为,并定时足额发放给海员。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克扣海员的人为。
海员用人单元应当向在劳动条约有效期内的待派海员,支付不低于海员用人单元所在地人民政府宣布的最低人为。
第二十六条 海员在船事情时间应当切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划定的尺度,不得疲劳值班。
海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沐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事情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海员用人单元应当在海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海员在船事情期间平均人为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海员在船事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海员的劳动条约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海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海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挂号或者其他原因,海员用人单元、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海员的法定或者约界说务的。
第二十八条 海员可以从下列所在中选择遣返所在:
(一)海员接受招用的所在或者上船任职的所在;
(二)海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挂号国;
(三)海员与海员用人单元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所在。
第二十九条 海员的遣返用度由海员用人单元支付。遣返用度包罗海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用度、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用度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用度。
第三十条 海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海员其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海员提供援助;须要时,可以直接部署海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海员遣返所垫付的用度,海员用人单元应当实时返还。
第五章 海员培训和海员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事情的海员,应当凭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划定,完成相应的海员基本宁静培训、海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事情的海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海员培训,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有切合海员培训要求的园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海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治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海员培训治理制度、宁静防护制度;
(四)有切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划定的海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海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切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
国家海事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海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划定的海员培训纲要和水上交通宁静、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审定的规模内开展海员培训,确保海员培训质量。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海员业务的机构,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的划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署理海员治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罗外国海洋船舶海员证书)等有关手续,署理海员用人单元治理海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海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海员服务机构)应当建设海员档案,增强船舶配员治理,掌握海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宁静纪录、康健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羁系机构存案。关于海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治理机构存案。
海员用人单元直接招用海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划定。
第三十七条 海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宣布服务项目和收费尺度。
第三十八条 海员服务机构为海员提供服务,应当老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海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九条 海员服务机构为海员用人单元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凭据相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订立条约。
海员服务机构为海员用人单元提供的海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海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海员用人单元做好善后事情。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条 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建设健全海员治理的监视检查制度,重点增强对海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宁静纪录,海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海员服务机构老实守信以及海员用人单元掩护海员正当权益等情况的监视检查,督促海员用人单元、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设健全海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宁静、卫生、康健和劳动宁静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海事治理机构对海员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检验海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海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须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取得海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海员以及取得从事海员培训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划定条件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无法纠正的,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取消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治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海事治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宁静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执法、行政规则行为的海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治理机构对累计记分到达划定分值的海员,应当扣留海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加入水上交通宁静、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及格的,发还其海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四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海事治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在划定期限内未能纠正的,海事治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四十五条 海事治理机构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加入,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治理机构实施监视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守旧被视察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治理机构监视检查的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十六条 海事治理机构应当果真治理事项、服务法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视。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海员用人单元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执法、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情况的监视检查。
海事治理机构在日常羁系中发现海员用人单元或者海员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行为的,应当实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员适任证书、海员培训及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治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海员服务簿、海员培训及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治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海员服务簿纪录的事项发生变换,海员未治理变换手续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治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海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海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划定擅自离开事情岗位的;
(二)未凭据水上交通宁静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利用、控制和治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宁静的情况未实时陈诉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纪录有关船舶、海员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改动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海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治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海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海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海员携带切正当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海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凭据划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宁静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海员服务簿内如实纪录海员的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第五十三条 海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海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海员用人单元、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海员担任船长的;
(二)海员在船舶上生活和事情的场所不切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海员生活情况、作业宁静和防护要求的;
(三)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四)海员在船事情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实时给予救治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未取得海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海员培训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海员培训机构不凭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划定的培训纲要和水上交通宁静、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海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海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海员服务机构和海员用人单元未将其招用或者治理的海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治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案的,由海事治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海员服务机构在提供海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海员的,由海事治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纠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海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海员服务机构从事海员劳务派遣业务时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海员用人单元订立条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凭据相关劳动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罚。
第六十条 海事治理机构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划定签发海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划定批准海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运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划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申请加入取得海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交纳考试用度。
第六十三条 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海员培训的划定执行。引航员治理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六十四条 军用船舶海员的治理,凭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划定执行。
渔业海员的治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划定。
第六十五条 除本条例对海员用人单元及海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划定外,海员用人单元及海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执法、行政规则以及国家有关划定。
海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事情,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