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1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凌驾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划定取得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门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门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逾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门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宣布。
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宣布 凭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凭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凭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凭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凭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凭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门路货物运输及站场治理划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门路货物运输和门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运动,维护门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门路货物运输宁静,掩护门路货物运输和门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从事门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门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门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门路货物运输运动。门路货物运输包罗门路普通货运、门路货物专用运输、门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门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划定所称门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划定所称门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园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效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门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正竞争。
门路货物运输治理应当公正、公正、果真和便民。
第四条 勉励门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勉励接纳集装箱、关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门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的门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治理事情。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存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门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及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切合《门路运输车辆技术治理划定》有关划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牢固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牢固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切合划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凌驾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门路货物运输规则、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宁静生产治理制度,包罗宁静生产责任制度、宁静生工业务操作规程、宁静生产监视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宁静生产治理制度等。
第七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治办公室、信息治理中心、堆栈、仓储库棚、园地和门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宁静、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宁静生产治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门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有关挂号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质料:
(一)《门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卖力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品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允许书,允许书应当包罗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宁静生产治理制度文本;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有关挂号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运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案,并提供以下质料,保证质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门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存案表》(见附件2);
(二)卖力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衡宇的正当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治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宁静生产治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法式划定》和本划定规范的法式实施门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门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切正当定条件的门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表《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规模。
对门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存案质料后,对质料齐全且切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存案并编号归档;对质料不全或者不切合要求的,应就地或者自收到存案质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存案人需要增补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布并实时更新已存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视。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凭据允许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切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门路运输证》。
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凭据本划定申请取得《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门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署理(代庖)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有关挂号手续,并持有关挂号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八条 门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见告原许可或者存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凭据划定治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换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规模的,按本章有关许可划定治理。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换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案。
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存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治理存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治理存案变换。
第三章 货运经营治理
第二十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凭据《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定的经营规模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宁静、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二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纪录仪,并接纳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凌驾4个小时。
第二十三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凭据划定要求取得的《门路运输证》。
《门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四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凭据划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二十五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凭据划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凭据划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切合货运车辆审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划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七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门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凭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治理划定》治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凭据划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二十九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执法、行政规则禁止运输的货物。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执法、行政规则划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检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接纳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运动。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接纳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一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订立门路货物运输条约。
勉励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接纳电子条约、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运输治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国家勉励实行关闭式运输。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接纳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三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门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罗陈诉法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蓄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听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治、指挥。
第三十五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钱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章 货运站经营治理
第三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尺度运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效。
第三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增强宁静治理,完善宁静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宁静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宁静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宁静生产。
第三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凭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不得违规存放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凭据国家划定的货物运输包装尺度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切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凭据划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钱划定,在经营场所宣布收费项目和收费尺度。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正看待使用货运站的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运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运动。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认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划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罗陈诉法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蓄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设和完善种种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门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运动的监视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情人员应当严格凭据职责权限和法定法式进行监视检查。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门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罗车辆技术品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换情况和违章纪录等。
审验切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门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纪录;不切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变换手续。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门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运动实施监视检查。此外,凭据治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视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门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加入,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元和小我私家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质料。但是,应当守旧被视察单元和小我私家的商业秘密。
被监视检查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视检查历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切合尺度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五条 取得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领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运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纪录到《门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门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划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历程中,可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划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挂号生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在实施门路运输监视检查历程中,对没有《门路运输证》又无法就地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门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4)。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用度。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划定时间内到指定所在接受处置惩罚。逾期不接受处置惩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门路运输监视检查历程中,发现取得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宁静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取消原许可。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格的,予以公示:
(一)没有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切合尺度的具有行驶纪录功效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划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治部署的;
(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六)未检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门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纪录,并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予以公示。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凌驾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划定取得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门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门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逾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门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取得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门路运输证》的车辆加入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划定使用无《门路运输证》的车辆加入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规模: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接纳须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划定进行存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案时提供虚假质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存案的业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运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宁静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门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运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划定划定的条件、法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存案的;
(二)加入或者变相加入门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实时查处的;
(四)违反划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门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门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门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运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划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门路运输治理划定》、《门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划定》。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划定发放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门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尺度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十一条 本划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宣布的《门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宣布的《门路零担货物运输治理措施》(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5月22日宣布的《门路货物运单使用和治理措施》(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2001年4月5日宣布的《门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治理划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门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门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存案表
3.门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4.门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