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划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规模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规模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档案事情应当坚持和增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事情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事情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档案事情,建设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恒久宁静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生长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本单元档案事情,履行档案事情主体责任,保障档案事情依法开展。
第五条 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治理,分级的具体尺度和治理措施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治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档案宣传教育事情,普及档案知识,流传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 国家增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和小我私家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结果推广等形式,加入和支持档案事业的生长。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及其章程的划定,增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加入政策咨询和尺度制定等运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规模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元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掩护、利用做出显著结果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相助做出显著结果的;
(三)在重大运动、突发事件应对运动相关档案事情中体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执法、规则的行为作斗争,体现突出的;
(六)恒久从事档案事情,体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划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目标政策,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档案事情具体目标政策和尺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生长,制定国家档案事业生长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执法、行政规则、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目标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视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治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元的档案事情,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事情,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事情,实施监视、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事情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相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划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有关目标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生长计划和档案事情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视、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事情,对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有关目标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视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事情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划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有关目标政策,建设健全档案事情制度规范;
(二)指定人员治理本机关档案,并凭据划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视、指导所属单元以及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事情。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人员,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划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有关目标政策,建设健全本单元档案事情制度规范;
(二)指导本单元相关质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治理本单元的档案,并凭据划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视、指导所属单元的档案事情。
第十五条 各级种种档案馆的设置和治理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划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规模内的档案;
(二)凭据划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接纳种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效。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的其他种种档案馆,参照前款划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事情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缔造条件,不停提高等案事情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治理
第十八条 凭据国家划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建设档案事情责任制,确定档案事情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事情领导责任、治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元主要卖力人肩负档案完整与宁静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治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事情要求。
第十九条 依照《档案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划定应当归档的质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元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事情人员集中治理,任何内设机构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应当明确本单元的归档规模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元内设机构或者事情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实时调整归档规模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卖力所属单元的归档规模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凭据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划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规模的档案,移交单元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规模的档案,移交单元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取消单元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元保管条件不切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宁静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通过接受捐献、购置、代存、交流等方式收集档案。
档案馆通过前款划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水平、内容的重要性等,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国家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将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生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接纳下列治理措施:
(一)建设健全科学的治理制度和查阅利用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宁静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配置适宜宁静生存档案、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须要的设施设备;
(三)凭据档案的差异品级,接纳有效措施,加以掩护和治理;
(四)凭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治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五)体例档案目录等便于档案查找和利用的检索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参照前款划定治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效和用途。
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切合实用、宁静、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尺度,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元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判定,形成判定事情陈诉。
经判定仍需继续生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判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事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划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下列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生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搜集有关目录数据:
(一)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形成的档案;
(二)第一项所列单元之外的其他单元,经执法规则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治理公共事务形成的档案;
(三)第一项所列单元之外的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由国家资金支持,从事或者加入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运动形成的且凭据协议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四)国家档案馆保管的前三项以外的其他档案。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等的档案的目录数据,其搜集规模由有关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档案形成单元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流散失在外洋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结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海内外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赠送、交流、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除前款划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以及小我私家应当凭据治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检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切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划定。
相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凭据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切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规模;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宁静的治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视,确保档案宁静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宣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划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宣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三十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设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元或者移交单元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元或者移交单元取消、合并、职权变换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元配合卖力;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元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卖力。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元或者保管单元卖力,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果真情况、密级变换情况等。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档案开放审核事情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取代原件。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元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规模、法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宣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须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元或者移交单元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元或者保管单元同意。
第三十五条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宣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果真档案的全部或者部门原文: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等果真出书;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盘算机信息网络等果真流传;
(三)在果真场所宣读、播放;
(四)果真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五)在展览、展示中果真陈列。
第三十六条 宣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凭据下列划定治理:
(一)生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宣布;须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元或者移交单元同意后宣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元或者移交单元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宣布;
(二)生存在各单元档案机构的,由各单元宣布;须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宣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元同意,均无权宣布档案。
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宣布,应当凭据约定治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凭据事情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宣布,促进档案文献出书物、档案文化创意产物等的提供和流传。
国家勉励和支持其他种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宣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元信息化建设计划,增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效建设,并与电子档案治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历程治理。
电子档案治理信息系统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并切合国家关于网络宁静、数据宁静以及保密等的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接纳治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法式规范、要素合规,切合以下条件:
(一)形成者、形成运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治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宁静可靠;
(二)全历程治理切合有关划定,并准确纪录、可追溯;
(三)内容、结构、配景信息和治理历程信息等组成要素切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凭据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划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情况应当切合国家关于网络宁静、数据宁静以及保密等的划定。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切合宁静治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宁静性等方面的检测,并接纳治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恒久生存历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宁静性。
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未到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划定的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提供保管服务,涉及政府信息果真事项的,依照《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治理。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接纳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切合宁静治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水平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宁静保密等要求。
档案馆可以凭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治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事情,应当切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划定,保证档案数字化结果的质量和宁静。
国家勉励有条件的单元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事情,增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缔造条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为差异网络情况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恒久宁静生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国家勉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元的档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尺度,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事情。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元档案事情情况。
第四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置惩罚投诉、举报和监视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实时依法组织视察。
经视察,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惩罚。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元或者任免机关、单元提出处置惩罚建议。有关机关、单元应当实时将处置惩罚结果书面见告提出处置惩罚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事情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划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规模的,或者不凭据国家划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将应当归档的质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事情人员归档的,或者不凭据国家划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工业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历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宁静隐患而不接纳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接纳约谈、责令限期纠正等措施。
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划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