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8月16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宁静,维护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划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正当、便民、实时、果真、宁静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事情。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凭据统筹条理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凭据统筹条理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事情。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配合做好社会保险经办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事情的领导,增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事情提供保障。
第二章 社会保险挂号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用人单元在挂号治理机关治理挂号时同步治理社会保险挂号。
小我私家申请治理社会保险挂号,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小我私家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罗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小我私家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 挂号治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元设立、变换、注销挂号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康健、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小我私家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挂号、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元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小我私家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实时见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申请变换、注销社会保险挂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用人单元注销社会保险挂号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实时、完整、准确纪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挂号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小我私家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私家跨统筹地域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私家在机关事业单元与企业等差异性质用人单元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小我私家跨统筹地域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第十三条 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小我私家跨统筹地域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小我私家跨统筹地域迁移户籍或者变换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凭据划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凭据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入失业保险的小我私家跨统筹地域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第十五条 加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小我私家跨统筹地域就业,在新就业地加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治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划定时限内治理完毕,并将结果见告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或者提供治理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据各自职责治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治理优先提供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审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
第十九条 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小我私家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实时核实有关情况,凭据划定审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条 小我私家医疗用度、生育医疗用度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元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小我私家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元的收费票据、用度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用度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
加入生育保险的小我私家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元依法申请劳动能力判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小我私家治疗工伤的医疗用度、康复用度、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用度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用度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用度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建设健全异地就医医疗用度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用度结算事情。
第二十四条 小我私家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
小我私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小我私家申领职业培训等补助,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术品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术品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治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小我私家泛起国家划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元、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见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元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考核实。经视察确认不切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治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域社会保险经办。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服务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治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笼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治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治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治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增强无障碍情况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接纳授权代庖、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治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质料的,应当有执法、规则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纪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据经办事情需要,与切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增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视。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革新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增强服务协议治理,建设健全团体协商谈判机制。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宁静。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设健全业务、财政、宁静和风险治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增强信息系统应用治理,健全信息核验机制,纪录业务经办历程。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体例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体例。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挂号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用度结算项目和尺度情况;
(三)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凭据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用度、追回违规用度、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元、小我私家、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执法、规则、规章的,应当责令纠正。对拒不纠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置惩罚的,实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置惩罚。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社会保险信用治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尺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纪录用人单元、小我私家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事情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执法、规则行为等失信行为。
第四十六条 小我私家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小我私家账户余额中抵扣。
第五章 社会保险经办监视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视检查:
(一)社会保险执法、规则、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挂号、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治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凭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事情实施监视。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增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遵守社会保险执法、规则、规章情况的监视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元违反社会保险执法、规则、规章的,应当凭据各自职责提出处置惩罚意见,督促整改,并可以约谈相关卖力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依法掩护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流通监视渠道,勉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宣布加入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视。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实时反映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执法、规则、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处置惩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事情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凭据各自职责责令纠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划定要求提供证明质料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定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改动缴费纪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纪录等社会保险数据、小我私家权益纪录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泄露用人单元和小我私家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质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凭据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凭据各自职责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视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凭据各自职责责令纠正,并可以约谈有关卖力人;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规模,提升民生服务效能。医保电子凭证可以凭据需要,加载相关服务功效。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