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命令宣布 凭据2025年9月2日《民政部关于修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的中国公民治理收养挂号的统领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质料的划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凭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挂号措施》,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域(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治理收养挂号。
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设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治理建设收养关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质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工业、康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质料,该证明质料应当经其居住外洋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划定的,按国际条约划定的证明手续治理。
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设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治理建设收养关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质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工业、康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质料,该证明质料应当经其居住外洋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设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划定的,按国际条约划定的证明手续治理。
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治理建设收养关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质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评判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工业、康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质料。
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治理建设收养关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质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澳门地域有权机构出具的或者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澳门委托评判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工业、康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质料。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治理建设收养关系的挂号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质料: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经台湾地域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工业、康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质料。
第八条 收养人对居住国主管机关依据本划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卖力,签署书面声明,并肩负相应执法责任。
第九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