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2月24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3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机关会同挂号治理机关可以凭据需要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治理部门。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效作用较弱、业务交织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团体在治理注销挂号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元或者挂号治理机关的指导下,建设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置惩罚等清算事情,行业治理部门予以配合。
“社会团体未实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挂号治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运动。”
三、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止方案,经挂号治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治理变换挂号、注销挂号;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治理的,由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挂号治理机关提出变换、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挂号治理机关予以治理。”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工业的处置惩罚,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予以取消挂号”修改为“吊销挂号证书”。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内部治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不凭据划定治理变换挂号、注销挂号的”。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团体的运动违反其他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惩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挂号证书的,由挂号治理机关吊销挂号证书。”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社会团体被取消挂号的”修改为“社会团体被取消挂号、吊销挂号证书的”。
八、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修改为“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及有关机关”,“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宣布。
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宣布 凭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凭据2026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正当权益,增强对社会团体的挂号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配合意愿,凭据其章程开展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元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建设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元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划定进行挂号。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划定挂号的规模:
(一)加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聚会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体例治理机关审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挂号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内部经本单元批准建设、在本单元内部运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不得阻挡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宁静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民俗。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运动。
第五条 国家掩护社会团体依照执法、规则及其章程开展运动,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预干与。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治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规模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元(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元)。
执法、行政规则对社会团体的监视治理另有划定的,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挂号治理机关卖力挂号治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挂号治理机关卖力挂号治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配合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挂号治理机关卖力挂号治理。
第八条 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与其统领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卖力委托规模内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三章 建设挂号
第九条 申请建设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元审查同意,由提倡人向挂号治理机关申请挂号。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运动。
第十条 建设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小我私家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元会员;小我私家会员、单元会员混淆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牢固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运动相适应的专职事情人员;
(五)有正当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运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运动资金;
(六)有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切合执法、规则的划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民俗。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规模、成员漫衍、运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挂号社会团体,提倡人应当向挂号治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挂号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元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陈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提倡人和拟任卖力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挂号治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挂号的决定。准予挂号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不予挂号的,应当向提倡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挂号事项包罗: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规模、运动地域、法定代表人、运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元。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号治理机关不予挂号:
(一)有凭据证明申请挂号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规模不切合本条例第四条的划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规模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须要建设的;
(三)提倡人、拟任卖力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挂号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执法、行政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罗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规模和运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治理制度,执行机构的发生法式;
(五)卖力人的条件和发生、免职的法式;
(六)资产治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法式;
(八)终止法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置惩罚;
(九)应当由章程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执法划定,自批准建设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建设之日起60日内向挂号治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挂号治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挂号治理机关存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凭据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划定的宗旨和业务规模,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规模内开展运动、生长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换挂号、注销挂号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挂号事项需要变换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元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挂号治理机关申请变换挂号。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元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挂号治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元审查同意后,向挂号治理机关申请注销挂号: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划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有关机关会同挂号治理机关可以凭据需要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治理部门。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对存在会员或者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效作用较弱、业务交织重叠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合并;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要求终止。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治理注销挂号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元或者挂号治理机关的指导下,建设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置惩罚等清算事情,行业治理部门予以配合。
社会团体未实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挂号治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运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挂号治理机关治理注销挂号。治理注销挂号,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挂号申请书、业务主管单元的审查文件和清算陈诉书。
挂号治理机关准予注销挂号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挂号证书、印章和财政凭证。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止方案,经挂号治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治理变换挂号、注销挂号;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治理的,由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挂号治理机关提出变换、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挂号治理机关予以治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工业的处置惩罚,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建设、注销或者变换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挂号治理机关予以通告。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四条 挂号治理机关履行下列监视治理职责:
(一)卖力社会团体的建设、变换、注销的挂号;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视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元履行下列监视治理职责:
(一)卖力社会团体建设挂号、变换挂号、注销挂号前的审查;
(二)监视、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运动;
(三)卖力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挂号治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元履行前款划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用度。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正当,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划定的运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所取得的正当收入,必须用于章程划定的业务运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切合章程划定的宗旨和业务规模,必须凭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正当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元陈诉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宣布。
社会团体专职事情人员的人为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元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划定的财政治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视。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政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元报送上一年度的事情陈诉,经业务主管单元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挂号治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事情陈诉的内容包罗:本社会团体遵守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挂号手续的情况、凭据章程开展运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换的情况以及财政治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划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的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挂号时弄虚作假,骗取挂号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运动的,由挂号治理机关予以取消挂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挂号治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以限期停止运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挂号证书;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划定的宗旨和业务规模进行运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凭据划定接受监视检查的;
(四)内部治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
(五)不凭据划定治理变换挂号、注销挂号的;
(六)违反划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治理,造成严重结果的;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运动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划定收取用度、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划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运动违反其他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惩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依法应当吊销挂号证书的,由挂号治理机关吊销挂号证书。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运动,或者未经挂号,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运动,以及被取消挂号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运动的,由挂号治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工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运动的,由挂号治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印章和财政凭证。
社会团体被取消挂号、吊销挂号证书的,由挂号治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及有关机关的事情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用度。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设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划定申请重新挂号。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宣布的《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