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125号宣布 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监视治理,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经营运动,保证食品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门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
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据职责瞄准运相关运动的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门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运输历程应当切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强制性国家尺度等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卖力组织、指导全国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准运相关运动的监视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准运相关运动的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准运相关运动的监视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凭据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准运证的核发以及准运相关运动的监视治理权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完善信息化系统功效等方式,实现准运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查询等全流程网上治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果真监视治理权限、服务指南等事项,提高服务效率。
切正当定要求的电子申请质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质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二章 准运证的申请与核发
第六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输食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容器,且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切合食品宁静国家尺度,并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凭据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标识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的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字高不小于200mm;
(二)有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食品宁静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
(三)有保障食品宁静的治理制度,包罗运输历程控制制度、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宁静治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文件纪录制度等;
(四)执法、规则、规章和强制性国家尺度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准运证,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提交下列质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门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运输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物检验及格证明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等质料,其中照片应当包罗含有清晰完整喷涂标识的运输容器照片、含有清晰完整容器编号的运输容器照片等;
(五)与保障食品宁静相关的治理制度(以下简称治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质料。
申请人委托署理人治理的,署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署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提交有关质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质料的真实性卖力,并在申请书等质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凭据下列情况划分作出处置惩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准运证的,应立即时见告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规模的,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就地更正,由其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自收到申请质料五个事情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逾期未见告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规模,申请质料齐全、切正当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凭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质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质料进行审查,对运输容器、治理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切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恒久限的,经本行政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事情日,并应当将延恒久限的理由见告申请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申请质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切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向申请人发表准运证,并对切合本措施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运输容器逐一配发运输容器证明;对不切合条件的,应看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准运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运输容器证明自配发之日生效,有效期到期日与准运证一致。
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卖力制定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的印制等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发放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等事情。
第十六条 准运证应当载明门路运输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卖力人)、住所、准运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到期日等信息,并赋有二维码。
运输容器证明应当载明门路运输经营者名称、准运证编号、运输容器证明编号、容器编号、主要运输食品品种、配发机关、配发日期、有效期到期日等信息,并赋有二维码。
第十七条 准运证编号由YS(“运输”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运输容器证明编号由RQ(“容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两位主要运输食品品种编码、四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准运证编号和运输容器证明编号均具有唯一性。
第十八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门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卖力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住所迁移但仍在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完成相应的经营主体变换挂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向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准运证变换,提交本措施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质料。
第十九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门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运输容器的,应当在该运输容器投入使用前向发表准运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申请配发运输容器证明,提交本措施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划定的质料。
准运证有效期内,门路运输经营者停用部门运输容器的,应当自该运输容器停用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向发表准运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交回有关运输容器的纸质运输容器证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门路运输经营者凭据本措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划定提交的变换申请质料进行审查,涉及新增运输容器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申请质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切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换的决定;对不切合条件的,应看成出不予变换的决定,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换的,应当向申请人发表新的准运证或者配发新的运输容器证明。准运证编号稳定,发证日期为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换决定的日期,有效期到期日与原准运证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准予变换门路运输经营者名称的,还应当对运输容器配发新的运输容器证明,运输容器证明编号稳定,配发日期为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换决定的日期,有效期到期日与准运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延续准运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运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事情日前,向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准运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延续准运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本措施第七条第一款划定的质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延续申请质料进行审查,对运输容器、治理制度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申请质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切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切合条件的,应看成出不予延续的决定,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发表新的准运证,对运输容器配发新的运输容器证明,准运证编号、运输容器证明编号稳定,有效期自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决定之日起盘算。
第二十六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门路运输经营者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申请书、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
质料切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信息与原有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注销准运证的,应当向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质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法治理准运证注销手续:
(一)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门路运输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准运证依法被撤回、取消或者吊销的;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注销准运证的其他情形。
准运证被注销的,运输容器证明自然失效。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变换、延续、补办、注销的有关法式参照本章准运证申请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变换、延续、注销准运证或者因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损坏申请补办的,应当在完成换领或者注销手续时交回已取得的纸质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原件。
第三十一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章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强制性国家尺度等划定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运动,保证食品宁静。
第三十三条 发货方、收货方委托门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门路运输经营者。
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对承运方的食品宁静保障能力进行审核,监视承运方凭据保证食品宁静的要求运输食品。承运方应当增强食品运输历程治理,保证运输条件切合食品宁静的要求。
发货方、收货方应当与承运方订立委托运输条约,并明确双方食品宁静保障责任,不得通过条约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肩负的出库交付检验、卸载入库检验等义务。
发货方、收货方发现承运方使用未取得运输容器证明的运输容器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实时向发货方、收货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
第三十四条 发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出库交付检验制度,明确发货检验要求,增强对承运方的检验。
发货方应当依法将重点液态食品出库交付检验等列入本单元《食品宁静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检验人员,检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纪录及清洁状况(无需清洁的除外)、装载后是否进行有效铅封等,并如实纪录,留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收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卸载入库检验制度,明确收货检验要求,增强对承运方的检验。
收货方应当依法将重点液态食品卸载入库检验等列入本单元《食品宁静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检验人员,检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运输纪录及清洁纪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等,并如实纪录,留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承运方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具有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配发的运输容器证明;
(二)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连续切合本措施第六条第一项划定的条件,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三)严格落实运输历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纪录等治理制度,并如实纪录,留档备查;
(四)不得笼罩、涂改容器编号和标识,随车携带与运输容器一致的运输容器证明,配合发货方、收货方开展出库交付检验、卸载入库检验等;
(五)执法、规则、规章和强制性国家尺度划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重点液态食品的交付、运输、装卸全历程实施运输联单治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据实填写并留存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联单。
勉励接纳电子联单纪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据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落实准运要求情况的监视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统领的,应当实时依法移送有统领权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地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配合防范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食品宁静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发现有关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置惩罚。发货方、收货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发现承运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将违法线索实时通报承运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接到通报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核查,实时控制食品宁静风险,并依法对承运方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进行处置惩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实施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以及准运相关监视治理的档案治理制度,并将有关质料实时归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履行准运监视治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有关经营者和社会监视。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运方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的,或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凭据本措施划定申请治理延续,仍继续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划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措施第十八条划定,门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申请准运证变换的;
(二)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门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交回有关运输容器的纸质运输容器证明的。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核发准运证、配发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发证的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取消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一条划定的,门路运输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划定,发货方或者收货方委托不具有准运证的门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发货方、收货方未建设检验等食品宁静治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划定,发货方、收货方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相关检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划定,属于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属于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对不切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逾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寄义:
散装运输,指食品以无包装的形式、批量直接装载在运输容器中进行运输的方式。
运输容器,指液态食品批量散装运输时,与液态食品直接接触的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
重点液态食品,指由国务院食品宁静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内的食品。
发货方,指交付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门路散装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收货方,指对门路散装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卸载入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承运方,指接受发货方、收货方委托,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的门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十一条 门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应当切合有关行政部门关于门路货物运输治理的划定。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凭据本措施,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重点液态食品门路散装运输准运治理的具体实施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