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结构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宁静
第四章 使用宁静
第五章 经营宁静
第六章 运输宁静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挂号
第八章 事故应抢救援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预防和淘汰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康健、生命宁静和工业宁静,掩护生态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宁静治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情况掩护的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迫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情况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建设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情况、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康健、海关、市场监视治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凭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判定和分类尺度确定、宣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事情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宁静观,统筹生长和宁静,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宁静风险。
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事情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宁静、管业务必须管宁静、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宁静,强化和落实单元主体责任与政府羁系责任,建设单元卖力、职工加入、政府羁系、行业自律、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实行全员宁静生产责任制,构建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宁静生产尺度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卖力人对本单元的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要求的宁静条件,建设健全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宁静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加入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划定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限制性划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宁静监视治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划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治理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监视治理事情和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综合事情,组织确定、宣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罗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宁静条件审查和宁静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卖力危险化学品挂号事情,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二)公安机关卖力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宁静治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卖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并卖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门路交通宁静治理。
(三)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对纳入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治理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罗罐体,不包罗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牢固式大型储罐,下同)实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治理和产物质量监视,签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四)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卖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视治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生态情况危害性判定和生态情况风险水平评估,卖力新化学物质情况治理挂号,依照职责分工视察相关危险化学品情况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卖力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生态情况应急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门路、水路运输运动宁静监视治理,卖力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或者存案,以及运输工具的宁静监视治理,卖力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羁系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宁静监视治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宁静监视治理。邮政治理部门卖力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毒性判定的治理,卖力危险化学品单元职业康健的监视治理,卖力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事情。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卖力在体例领土空间计划时,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和周边宁静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凭据法式纳入当地领土空间计划,并做好计划监视实施。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卖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相关行业计划和结构,组织制定化工园区的建设尺度和认定治理措施,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
(九)海关卖力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十)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
对因涉及新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业务相近的原则实时确定监视治理部门。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视检查,可以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元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须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元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四)对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规章划定或者国家尺度、行业尺度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五)经本部门主要卖力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质料、设备、运输工具;
(六)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宁静的违法行为,就地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视检查,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对依法进行的监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事情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强羁系协作和联合执法,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实时、充实、有效共享,依法增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宁静监视治理。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惩罚的违法行为,实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置惩罚。
第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陈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陈诉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陈诉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羁系,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治理和监控。
化工园区应当明确卖力宁静生产监视治理的有关事情机构及其职责,增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宁静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国家勉励危险化学品单元接纳有利于提高宁静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勉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挂号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设重大危险源宁静责任制,并将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数量、储存所在、治理人员的情况及有关宁静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存案;在港区内储存的,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存案。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级分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视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元实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恒久或者临时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是或者凌驾临界量的单元(包罗场所和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增强危险化学品宁静执法规则和危险化学品宁静知识宣传普及事情,促进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宁静意识的提升。
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对周边群众和其他生产经营单元进行危险化学品宁静执法规则和危险化学品宁静知识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危险化学品宁静执法规则和危险化学品宁静知识公益宣传,对危险化学品宁静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第十五条 对在危险化学品宁静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结构
第十六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计划、合理结构。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卖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计划和结构。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体例领土空间计划时,应当凭据当地域的实际情况,凭据确保宁静的原则,计划适当区域(包罗化工园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宣布并定期复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化工园区,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的宁静风险品级评估、论证,建设并落实管控措施。
化工园区应当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羁系,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切合国家划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宁静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宁静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
当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结构等发生变化,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实时组织重新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宁静风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与都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切合相关执法、规则划定和国家尺度要求的宁静距离。
化工园区应当依照相关执法、规则划定和国家尺度要求,拟定化工园区周边计划宁静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后,凭据法式纳入当地领土空间计划。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计划宁静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宁静控制线规模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宁静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宁静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站、加气站等进行计划。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宁静距离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水源、水厂以及饮用水水源掩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门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收支口;
(五)生态掩护红线、自然掩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水库、海洋、重要调水输水线路、蓄滞洪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治理区以及有关军事设施;
(八)核设施;
(九)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切合前款划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视其所属单元在划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运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宁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治理部门进行宁静条件审查。
建设单元应当委托具备国家划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宁静评价,并将宁静评价情况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应急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诉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作出宁静条件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元。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口岸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口岸建设项目),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凭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划定进行宁静条件审查。
肩负宁静评价等职责的机构的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口岸建设项目的宁静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宁静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口岸建设项目宁静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元应当对宁静设施设计卖力。在宁静设施设计中应当提出保障宁静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宁静设施设计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审查。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口岸建设项目的宁静设施设计,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元必须凭据批准的宁静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宁静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宁静卖力。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元应当对宁静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元应当组织对宁静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及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口岸建设项目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强对建设单元验收运动和验收结果的监视核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排挤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隶属设施的宁静治理,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宁静的施事情业,施工单元应当在开工的七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元,并与管道所属单元配合制定应急预案,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元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宁静掩护指导。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卖力人(包罗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并经应急治理部门考核及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划定的学历要求,接受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格后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设健全宁静培训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宁静意识和宁静生产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有关宁静生产许可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物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依照有关工业产物生产许可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取得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取得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及格可以销售。
卖力发表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发表许可证的情况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时向社会果真。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罗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宁静标签。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宁静标签应当切合国家尺度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通告,实时修订其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宁静标签。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要领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物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工业产物生产许可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取得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及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切合有关执法、行政规则、规章以及强制性尺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国家海事治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及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元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宁静隐患的,应当实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元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纪录,纪录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设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宁静风险辨识评估,凭据宁静风险分级接纳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换时应当重新进行宁静风险辨识评估。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宁静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宣布。
第三十五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设包罗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治理、储存条件、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换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历程宁静治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凭据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宁静仪表系统,建设宁静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凭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宁静设施、设备,并凭据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者国家有关划定对宁静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保证宁静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宁静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宁静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改动、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划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宁静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宁静评价,提出宁静评价陈诉。宁静评价陈诉的内容应当包罗对宁静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整改完成后的结论性意见。宁静评价陈诉应当凭据划定向社会果真。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宁静评价陈诉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存案。
在港区内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宁静评价,宁静评价陈诉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凭据划定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存案。
第四十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划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如实纪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并接纳须要的宁静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公安机关应当凭据实际情况实时通报应急治理等有关部门。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设置治安守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守卫人员,并依法报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堆栈、专用园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卖力治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纪录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要领以及储存数量应当切合国家尺度或者国家有关划定。
第四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建设危险化学品收支库核查、挂号制度。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元应当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所在以及治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存案;在港区内储存的,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应当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宁静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不及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凭据划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四条 研制开发单元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物开发,应当增强研制开发历程的宁静治理,确保研制开发历程宁静,不得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研制开发单元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宁静论证陈诉及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五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整体或者部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接纳有效措施,实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抛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情况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存案。应急治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发现未凭据划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四章 使用宁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增强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视治理。
第四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的使用条件(包罗工艺)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并凭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设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规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宁静使用。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家划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而且使用量到达划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法的划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
前款划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尺度,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宣布。
第四十九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切合本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经考核及格;
(二)有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三)有切合国家划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四)依法进行了宁静评价;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切合本法第四十九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质料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表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应当将其发表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时向社会果真。
第五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宁静标签提供应从业人员,并增强培训教育,见告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要领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接纳的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小我私家,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要领和防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的划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划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五章 经营宁静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罗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规模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的划定取得口岸经营许可证的口岸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及格;
(三)有健全的宁静治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运动相适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经应急治理部门考核及格;
(五)有切合国家划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切合本法第五十四条划定条件的证明质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凭据划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质料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应当将其发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实时向社会果真。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运动。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划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挂号手续时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法第三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划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购置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提供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要求的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宁静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宁静标签。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购置危险化学品时,有权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要领。
第五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划定以外的单元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元出具的正当用途说明。
小我私家不得购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第五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挂号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置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置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划定的质料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表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治理凭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划定执行。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检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据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小我私家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纪录购置单元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纪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置单元应当在销售、购置后三日内,将所销售、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并录入盘算机系统。
第六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不得出借、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转让,并在转让后三日内将所转让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运输宁静
第六十四条 通过门路、水路运输凭据危险货物治理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门路、水路运输宁静的划定。
第六十五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挂号手续,并划分依照有关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相应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治理存案手续。
通过门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治理存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治理存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承运。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挂靠经营。
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经妥善处置惩罚后可以凭据普通货物治理的危险化学品凭据普通货物运输,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及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宁静作业尺度、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切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六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并配备须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历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启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泛起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要领。
第六十八条 通过门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凭据运输车辆的审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切合国家尺度要求的宁静技术条件,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定期进行宁静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切合国家尺度要求的警示标志,不得遮挡、拆除。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不得拆除、关闭或者接纳屏蔽信号等方式影响其正常运行,不得删除、改动监控数据。
第六十九条 通过门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凭据要求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治理,实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划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实现宁静监测、监控和预警。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凌驾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凌驾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纳相应的宁静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
第七十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许可治理凭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划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通过门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相应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相应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购置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划定的质料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表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治理凭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划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门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泛起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接纳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宁静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公安机关接到陈诉后,应当凭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应急治理、生态情况、卫生康健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接纳须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三条 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凭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宁静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宁静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署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宁静运输条件并经海事治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七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关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划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规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情况、应急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情况的危害水平以及消除危害结果的难易水平等因素划定并宣布。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法第七十四条划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治理,对种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宁静防护措施平划分作出划定并监视实施。
第七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富足、有效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政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政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七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要领应当切合水路运输相关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划定的,承运人应当凭据划定部署运输数量。
第七十八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宁静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划定的宁静距离。有关治理单元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富足、有效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验收及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口岸,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向海事治理机构陈诉。海事治理机构接到陈诉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陈诉人,同时通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
在内河口岸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所在等事项陈诉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陈诉人,同时通报海事治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通航修建物的,应当切合通航修建物宁静治理有关要求,并提前向通航修建物运行单元陈诉。运行单元应当实时转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通过通航修建物时,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治理。
第八十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凭据划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依照执法、行政规则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划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八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和自然掩护地掩护的划定。内河航道生长计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划定方案和自然掩护地总体计划相协调。
第八十二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宁静标签,并保证随时可查。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凭据划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见告承运人。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履行检验责任,并凭据尺度要求进行充装、装载作业。
第八十三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治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并通过取样检验等多种方式开展检验。
第八十四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执行。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挂号
第八十五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挂号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抢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八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卖力危险化学品挂号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挂号机构)治理危险化学品挂号。
危险化学品挂号包罗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宁静要求;
(六)泛起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挂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或者其他挂号内容发生变换的,应当实时向危险化学品挂号机构治理挂号内容变换手续。
危险化学品挂号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制定。
第八十七条 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历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袒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挂号。免予挂号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情况、农业农村、卫生康健、海关等部门制定。
第八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挂号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挂号信息数据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情况、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康健、海关、市场监视治理、能源、军事机关等单元共享。
第八十九条 新化学物质情况治理挂号,依照有关生态情况掩护的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执行。
第八章 事故应抢救援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情况、交通运输、卫生康健、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凭据当地域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社会宣布。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当包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加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事情。
第九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做好应急准备事情,健全应急治理制度,制定本单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建设专职或者兼职应抢救援队伍,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抢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设应抢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抢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抢救援队伍签订应抢救援协议。
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存案,并依法向社会宣布。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的实际需要,增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抢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元、社会组织配合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抢救援队伍,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元,可以联合建设应抢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元主要卖力人应当立即凭据本单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治理、生态情况、公安、卫生康健、市场监视治理部门陈诉,实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元和人员;门路运输、水路运输历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海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陈诉。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宁静的紧急情况时,在确保宁静的前提下,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治人员有权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指挥有关遇险人员撤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治理、生态情况、公安、卫生康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凭据当地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下列划定,接纳须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淘汰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或者接纳其他掩护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水平;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水体、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接纳关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接纳相应的情况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元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须要的协助。
第九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统一宣布有关信息。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治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经营运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划定行为的,应急治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划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纠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宁静条件审查;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宁静设施设计或者宁静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治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施工单元未凭据批准的宁静设施设计施工;
(四)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元未对宁静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宁静设施未经验收及格。
危险化学品口岸建设项目有前款划定情形的,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划分依照有关宁静生产许可、工业产物生产许可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违反本规则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宁静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应急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规则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治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运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宁静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宁静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宁静标签不切合国家尺度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通告,或者不实时修订其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宁静标签;
(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五)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宁静的施事情业,施工单元未凭据划定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元,未与管道所属单元配合制定应急预案、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元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宁静掩护指导;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满足国家划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经考核及格上岗作业;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要领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凭据划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宁静仪表系统,未建设宁静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宁静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在作业场所和宁静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卖力治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纪录的生存期限少于三年;
(十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建设危险化学品收支库核查、挂号制度;
(十三)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标志;
(十四)研制开发单元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宁静论证陈诉及相关资料;
(十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宁静标签提供应从业人员,或者未见告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要领、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接纳的措施;
(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宁静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宁静标签;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治理危险化学品挂号,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挂号内容发生变换,不治理危险化学品挂号内容变换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口岸经营人有前款划定情形的,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未设置治安守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守卫人员的,依照有关企业事业单元内部治安守卫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及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未经检验及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治理机构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其治理经营规模变换挂号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挂号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设重大危险源宁静责任制;
(二)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宁静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三)未凭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宁静设施、设备,或者未凭据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或者国家有关划定对宁静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
(四)未依照本规则定对其宁静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宁静评价;
(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
(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要领或者储存数量不切合国家尺度或者国家有关划定;
(七)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
(八)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宁静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及格,没有停止使用并凭据划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建设宁静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宁静风险辨识评估,未凭据宁静风险分级接纳相应宁静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换时未重新进行宁静风险辨识评估。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口岸经营人有前款划定情形的,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不如实纪录其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陈诉;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元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所在以及治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纪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置单元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生存销售纪录和相关质料的时间少于三年;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置单元未在划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依照本规则定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在转让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或者在港区内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照本规则定将宁静评价陈诉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或者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存案的,划分由应急治理部门或者口岸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前款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处罚。
未依照本规则定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报应急治理部门、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存案的,划分由应急治理部门、口岸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接纳有效措施实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抛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元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规则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存案的,划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其治理经营规模变换挂号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其治理经营规模变换挂号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不凭据剧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三)向小我私家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购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小我私家购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元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元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小我私家转让其购置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本规则定,在互联网上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凭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划定予以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门路运输许可、相应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未治理存案手续,从事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划分依照有关门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海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宁静作业尺度、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三)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未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或者不切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凭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须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五)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未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治理;
(六)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七)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划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八)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切合国家有关宁静规范,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划定的宁静距离,或者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验收及格投入使用;
(九)托运人未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未提供化学品宁静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宁静标签;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凭据划定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见告承运人。
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违反执法、行政规则或者规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划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从业运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治理存案手续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承运危险化学品;
(二)通过内河关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三)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划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时通过通航修建物,未提前向通航修建物运行单元陈诉,或者不平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治理;
(五)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凌驾运输车辆的审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二)使用宁静技术条件不切合国家尺度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门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门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或者遮挡、拆除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切合国家尺度要求;
(二)通过门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凭据要求配备押运人员;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门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泛起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接纳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宁静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宁静隐患,未消除宁静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门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门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治理单元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富足、有效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内河交通宁静治理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富足、有效的应抢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政担保证明;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口岸,未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陈诉海事治理机构并经其同意;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未凭据划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凭据划定申请引航。
未向口岸行政治理部门陈诉并经其同意,在内河口岸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宁静生产许可证、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的,划分依照有关宁静生产许可、工业产物生产许可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规则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规则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划分由相关许可证的发表治理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卖力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陈诉的,依照有关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未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划定限制从业。
危险化学品单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工业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接纳须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淘汰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事情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宁静监视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宁静治理,依照本法的划定执行;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不适用本法。
执法、行政规则对燃气的宁静治理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宁静治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宁静的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治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执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划定的管制物项的,依照有关出口管制的执法、行政规则、规章的划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宁静治理,依照本法的划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治理部门接收。有关部门接收或者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处置的,交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元进行处置,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置。处置所需用度由政府肩负。
第一百二十四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治理、生态情况、卫生康健部门划分卖力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生态情况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判定。凭据判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划定治理。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从事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运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门,由应急治理部门卖力宁静监视治理;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门,由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卖力宁静监视治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的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划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