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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挂号措施》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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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民发〔2026〕26号
  2. [发文机构] 民政部
  3. [宣布日期] 2026-04-22
  4. [有效性]

民政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挂号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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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执法规则划定,为进一步规范跨国收养相关事情,民政部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挂号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2026年4月15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挂号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挂号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挂号措施》等执法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应当依照本措施治理挂号。

  收养人伉俪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也应当依照本措施治理挂号。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应当切合中国有关收养执法的划定,并应当切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执法的划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执法的划定与中国执法的划定纷歧致而发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置惩罚。

  第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按划定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陈诉和证明。

  前款划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陈诉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外洋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划定的证明手续的有关文件。

  第五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外国人需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的划定提交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工业状况证明;

  (五)身体康健检查证明;

  (六)无倒霉于被收养人康健生长的违法犯罪纪录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主管机关同意被收养人入境入籍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陈诉,包罗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及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中国境内事情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所在单元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工业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康健检查证明。

  第六条 收养继子女,外国人需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的划定提交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四)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主管机关同意被收养人入境入籍的证明。

  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提交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未治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被收养人是收养人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被收养人系收养人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证明,被收养人患有残疾的,还需提交残疾证明,并凭据差异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质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怙恃(包罗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怙恃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被收养人的生怙恃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除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外,还应当提交另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怙恃不优先行使抚育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生怙恃一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送养未成年子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除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效裁判文书,并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三)被收养人的生怙恃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除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生怙恃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效裁判文书,并提交生怙恃所在单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司法判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生怙恃可能严重危害被收养人的证明,以及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送养人为被收养人监护人的文书,并征得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同意。

  (四)被收养人的生怙恃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除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外,还应当提交其生怙恃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送养人为被收养人监护人的文书,同时还应征得其他有抚育义务的人同意。

  (五)被收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的,除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外,还需提交孤儿怙恃的死亡证明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同时还应征得其他有抚育义务的人同意。

  第八条 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继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提交第七条第一款划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质料外,还需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如果被收养人的生怙恃一方死亡,与外国人结婚一方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死亡证明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一方的怙恃不优先行使抚育权的书面声明。

  第九条 被收养人是中海内地居民,生怙恃一方为中海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中海内地居民,送养人除应当提交第七条划定的相关证明质料外,还应当凭据下列情形提交被收养人非中海内地居民的生父或者生母的证明质料:

  (一)生父或者生母的有效身份证件。生父或者生母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有效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生父或者生母为华侨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生父或者生母为港澳居民的,应当提供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和身份证。生父或者生母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供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和身份证。

  (二)经过公证的怙恃子女关系证明和生父或者生母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生父或者生母为外国人的,怙恃子女关系证明和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过所在国有权公证机构公证;生父或者生母为华侨的,怙恃子女关系证明和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过所在国有权公证机构公证;生父或者生母为港澳台居民的,怙恃子女关系证明和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过港澳台地域有权公证机构公证。

  外国人、华侨提交的怙恃子女关系证明,应当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第二款划定履行相应的认证手续。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质料进行审查,认为送养人、被收养人切合执法规则划定条件的,将送养人、被收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本措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划定的证明质料的复制件。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及死亡、下落不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怙恃可能存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等情况的证明质料须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并运用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中国收养组织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转交的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件和证明质料,对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凭据差异情况进行处置惩罚:

  (一)收养人切合收养条件的,凭据《跨国收养方面掩护儿童及相助条约》划定,需要征求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意见的,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征求其是否同意收养的意见。收养人所在国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收养人发放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收养人不切合收养条件的,中国收养组织将原因见告外国收养组织,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收养人应当亲自来中国境内治理收养挂号手续。伉俪配合收养的,伉俪双方应当配合来中国境内治理收养手续,一方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前来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委托方所在国有关机构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划定的,凭据国际条约划定的证明手续治理。

  收养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措施第五条和第六条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卖力,签署书面声明,并肩负相应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治理收养挂号手续时收养挂号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收养协议订立后,收养当事人应当配合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治理收养挂号。

  第十五条 收养当事人治理收养挂号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挂号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划分提交有关质料。

  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本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

  送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提交事业单元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应当现场询问和纪录被收养人意见,并由被收养人签字按手印。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外国人来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挂号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质料后,应当自越日起7个事情日内进行审查,质料切合划定的,为当事人治理收养挂号,发放收养挂号证书,并要求收养人签订确保全力养育照护儿童的允许书,收养关系自挂号之日起建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挂号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收养当事人治理收养挂号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治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挂号地具有治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治理收养公证。

  第十八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挂号证书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治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运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视。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质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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