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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2. [发文机构] 国家卫生康健委办公厅
  3. [宣布日期] 2026-02-24
  4. [有效性]

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治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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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康健委、疾控局,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革新、行政审批制度革新、优化营商情况等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治理,凭据《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执法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治理的通知》《放射诊疗治理划定》等有关划定,国家卫生康健委、国家疾控局制定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治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康健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6年1月26日  

  (信息果真形式:主动果真)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治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执法规则和《放射诊疗治理划定》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物检测、小我私家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措施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康健主管部门认可及发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 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凭据认可的业务规模可以在全国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运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规模包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物检测、小我私家剂量监测。

  第七条 国家卫生康健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卖力指导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八条 国家勉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增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肩负民事责任;

  (二)有牢固事情场所,具有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规模相关要求的实验室、档案室等;

  (三)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治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规模的相关要求;

  (六)有专职技术卖力人和质量控制卖力人。专职技术卖力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事情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事情经验。质量控制卖力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事情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事情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其中,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业务规模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能力;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纪录;

  (九)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规则、政策、尺度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纪录(包罗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签署的知悉肩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执法责任、义务和风险的允许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件;

  (四)事情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条约;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卖力人和质量控制卖力人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关系等佐证质料;

  (六)仪器设备清单、事情场所结构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规模内,能够体现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法定有效质料。

  申请人对申请质料的真实性卖力。

  第十二条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凭据下列法式治理:

  (一)申请人凭据本措施第五条的划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质料;

  (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质料齐全,切合划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划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五个事情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凭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向申请人发表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事情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事情日,并应当将延恒久限的理由见告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康健委制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样式和内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设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治理制度。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执法、规则和尺度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事情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事情,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卖力。

  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运动。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康健委制定并果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纲要,资质认可机关建设题库。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罗申请质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质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依据考核评估纲要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卖力人、质量控制卖力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事情纪录、影像资料、陈诉、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须要的盲样检测。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凌驾十个事情日。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及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及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可以申请增加业务规模,需要增加业务规模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凭据本措施的划定进行认可。

  第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治理变换手续。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治理资质认可变换手续或者重新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第二十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自证书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接受社会监视。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设、健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卖力人对本机构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事情全面卖力。专职技术卖力人和质量控制卖力人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尺度规范的划定,增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全历程治理。陈诉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卖力人及加入人员凭据职责及岗位分工加入技术服务,在技术陈诉及原始纪录上签字,并肩负相应责任。未到达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部署其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八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凭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相关规则、尺度的要求,开展现场视察、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治理、实验室分析、屏蔽盘算、数据处置惩罚及应用、危害水平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陈诉体例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运动,如实纪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放射卫生技术陈诉肩负执法责任。

  现场视察、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时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运动。因样品生存时限等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样品测定。样品现场收罗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事情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果真服务制度和法式,方便服务工具,并接纳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规模内开展技术服务事情,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视治理。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凭据划定通过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治理信息系统实时报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加入人员、技术陈诉等相关信息。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治理划定由国家卫生康健委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元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规模以及双方的责任。

  用人单元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规模及要求违反执法、规则和尺度规范划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在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运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规模从事技术服务运动;

  (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放射卫生技术陈诉;

  (三)转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擅自更改、简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法式和相关内容;

  (五)向卖力监视检查的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质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运动情况的真实质料;

  (六)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运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放射卫生技术陈诉或者有关原始纪录上取代他人签字;

  (二)未加入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陈诉或者相关原始纪录上签字;

  (三)其他违反执法、规则、规章、尺度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生存时间应当自出具放射卫生技术陈诉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历程控制纪录、现场勘查纪录、相关原始纪录、影像资料、技术陈诉及相关佐证质料。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须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放射卫生技术陈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物检测、小我私家剂量监测陈诉除外)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在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治理信息系统中果真技术陈诉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小我私家隐私的信息和执法、规则划定可不予果真的除外),果真的时间不少于五年。果真的信息应包罗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元名称、地址及联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三)现场视察、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元陪同人;

  (四)可以佐证现场视察、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复核,重点复核资质条件保持和切合情况。

  评估复核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复核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羁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视检查,主要包罗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元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规模以及双方的责任;

  (二)是否凭据尺度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视察、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治理、实验室分析、屏蔽盘算、数据处置惩罚及应用、危害水平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陈诉体例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运动;

  (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纪录等是否规范;

  (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技术服务历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凭据划定报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依法应当监视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等用人单元进行监视检查时,可对为其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纪录违法失信行为,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羁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凭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凭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九条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切合划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或者纠正后仍不切合划定的资质条件的,凭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注销,由资质认可机关凭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八条 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元接受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二)变相设立执法、规则划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限制本行政区域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当地域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运动;

  (五)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用度;

  (六)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物;

  (七)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用度;

  (八)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事情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一)超出资质认可规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的划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凭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向卖力监视检查的卫生康健、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质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运动情况的真实质料的;

  (三)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监视执规则范出具卫生监视意见书:

  (一)未按划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元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规模以及双方责任的;

  (二)未按划定实施委托检测的;

  (三)未按尺度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法式和相关内容的,转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在放射卫生技术陈诉或者有关原始纪录上取代他人签字的、未加入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陈诉或者有关原始纪录上签字的;

  (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运动的;

  (六)部署未到达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

  (七)未按划定实时报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运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虚假技术陈诉:

  (一)放射卫生相关规则尺度要求开展现场视察而未开展现场视察事情的;

  (二)应开展而未开展现场检测或采样的;

  (三)应开展而未开展样品实验室分析的;

  (四)出具的陈诉与用人单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等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伪造、变造原始数据或纪录的;

  (六)伪造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的;

  (七)其他依法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涉及的行政处罚,除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划定由资质认可机关实施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统领。

  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治理信息系统收罗的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推送至该机构的资质认可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寄义: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拟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元中专职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事情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施行前已经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其中,资质在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有效期延至2026年12月31日;资质在2027年1月1日及之后到期的,资质认可机关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组织对其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正副本,原有效期稳定。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凭据本措施的划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可机关可以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适当优化资质认可技术评审法式,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第四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2年4月12日印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治理措施》和国家卫生康健委办公厅2022年4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治理事情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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