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康健委员会令第6号
《职业病诊断与判定治理措施》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马晓伟
2021年1月4日
职业病诊断与判定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判定事情,增强职业病诊断与判定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判定事情应当凭据《职业病防治法》、本措施的有关划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尺度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实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卫生康健委卖力全国规模内职业病诊断与判定的监视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判定的监视治理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康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事情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计划,充实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笼罩。
第四条 各地要增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须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事情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事情的需要。
第五条 各地要增强职业病诊断与判定信息化建设,建设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康健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判定等全历程的信息化系统,不停提高职业病诊断与判定信息陈诉的准确性、实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用人单元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判定的相关义务:
(一)实时部署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判定所需的资料;
(三)肩负职业病诊断、判定的用度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视察期间的用度;
(四)陈诉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法》划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事情,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向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存案。
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存案质料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向社会宣布存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事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存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存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治理制度。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存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切合本措施第八条划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卖力职业病信息陈诉人员名单;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治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存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正当性卖力。
当存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向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提交变换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存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凭据职业病诊断事情的需要,指定切合本措施第八条划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肩负职业病诊断事情。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存案的诊断项目规模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实时向所在地卫生康健主管部门陈诉职业病;
(三)凭据卫生康健主管部门要求陈诉职业病诊断事情情况;
(四)肩负《职业病防治法》中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卖力。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设和健全职业病诊断治理制度,增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执法培训,并接纳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事情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果真职业病诊断法式和诊断项目规模,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事情人员应当尊重、体贴、敬服劳动者,掩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发表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和职业病诊断尺度;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判定相关事情三年以上;
(五)按划定加入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及格。
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措施的划定和国家卫生康健委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案的诊断项目规模内从事职业病诊断事情,不得从事超出其职业病诊断资格规模的职业病诊断事情;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加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治理事情,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陈诉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诊 断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元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凭据《职业病防治法》、本措施的有关划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尺度,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事情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体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质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质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体现之间的一定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罗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康健检查结果;
(三)事情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小我私家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见告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法式和所需质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挂号表》,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元提供本措施第二十一条划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元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元未在划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元提供。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元提供的事情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元解散、破产,无用人单元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元所在地卫生康健主管部门进行视察。
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事情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康健主管部门作出视察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事情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事情场所进行现场视察,也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视察。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视察。
第二十七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事情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见告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元所在地的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经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元仍不提供事情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康健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体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康健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视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体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凭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元职业病诊断医师加入诊断。须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加入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切合有关执法规则、尺度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当切合相关尺度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元所在地县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元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元及用人单元所在地县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设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生存,档案应当包罗: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纪录;
(三)用人单元、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拟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事情的,应当在拟停止开展职业病诊断事情的十五个事情日之前见告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妥善处置惩罚职业病诊断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实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陈诉。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作出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职业病及康健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陈诉,并确保陈诉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凭据需要,向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用人单元提出专业建议;见告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职业康健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未肩负职业病诊断事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运动中发现劳动者的康健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实时见告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 鉴 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申请判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凭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定。
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判定实行两级判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卖力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判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判定结论不平的,可以在接到诊断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判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申请再判定,省级判定为最终判定。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服务机构,具体肩负职业病诊断判定的组织和日常性事情。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判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诊断判定聚会会议,卖力聚会会议纪录、职业病诊断判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事情;
(四)建设并治理职业病诊断判定档案;
(五)陈诉职业病诊断判定相关信息;
(六)肩负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判定的事情。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肩负职业病诊断判定事情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事情时间、所在、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判定事情法式。
第三十八条 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判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凭据实际事情需要实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凭据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三十九条 专家库应当以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差异专业类此外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执法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执法规则和职业病诊断尺度;
(四)身体康健,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判定事情。
第四十条 加入职业病诊断判定的专家,应当由当事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从专家库中凭据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判定委员会)。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可以凭据判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判定委员会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判定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判定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判定委员会人数,充实听取意见。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判定委员会成员推举发生。
职业病诊断判定聚会会议由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四十二条 加入职业病诊断判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判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加入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判定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判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职业病诊断判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判定公正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判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判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申请省级判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就地或者在五个事情日内一次性见告当事人增补。资料增补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判定。
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收到当事人判定申请之后,凭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判定的服务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判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判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判定、形成判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第四十五条 凭据职业病诊断判定事情需要,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可以向有关单元调取与职业病诊断、判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元应当如实、实时提供。
判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须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需要了解被判定人的事情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凭据判定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组织对事情场所进行现场视察,或者依法提请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视察。现场视察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医学检查和现场视察时间不盘算在职业病判定划定的期限内。
职业病诊断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判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诊断判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元人员旁听职业病诊断判定聚会会议。所有加入职业病诊断判定的人员应当依法掩护当事人的小我私家隐私、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 判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判定资料,依照有关划定和职业病诊断尺度,经充实合议后,凭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判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判定结论应当经判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判定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元的基本信息及判定事由;
(二)判定结论及其依据,判定为职业病的,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水平(期别);
(三)判定时间。
诊断判定书加盖职业病判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判定的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元、用人单元所在地市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存档一份;省级判定的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一式六份,劳动者、用人单元、用人单元所在地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各一份,省级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判定书的花样由国家卫生康健委员会统一划定。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判定书后,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出具职业病诊断判定书后的十日内将职业病诊断判定书等有关信息见告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并通过职业病及康健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陈诉职业病判定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判定结论与职业病诊断结论或者首次职业病判定结论纷歧致的,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职业病诊断判定书后十日内向相关卫生康健主管部门陈诉。
第五十条 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应当如实纪录职业病诊断判定历程,内容应当包罗:
(一)判定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二)判定时间;
(三)判定所用资料;
(四)判定专家的讲话及其判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判定专家签字的判定结论。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纪录。
判定结束后,判定纪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一并由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存档,永久生存。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视检查,检查内容包罗:
(一)执法规则、尺度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存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凭据存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事情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加入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七)职业病陈诉情况。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职业病判定服务机构的监视治理,对职业病判定事情法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陈诉等相关事情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监视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凭据划定存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一)超出诊疗项目挂号规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凭据《职业病防治法》划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凭据划定陈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凭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设职业病诊断治理制度的;
(二)未凭据划定向劳动者果真职业病诊断法式的;
(三)泄驴嗤动者涉及小我私家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凭据划定加入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及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卫生康健主管部门监视检查的。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省级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第六十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一)未凭据划定部署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判定所需资料的;
(三)未凭据划定肩负职业病诊断、判定用度。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元未凭据划定陈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凭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措施所称“证据”,包罗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六十三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宣布的《职业病诊断与判定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