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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治理划定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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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应急治理部令第〔〕19号
  2.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治理部
  3. [宣布日期] 2025-12-17
  4. [有效性]

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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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治理部令第19号

(2025年12月17日应急治理部令第19号宣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事情,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水平,防止和淘汰生产宁静事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元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及其监视治理事情,适用本划定。

  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宁静康健及设备、设施的宁静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规模由特种作业目录划定。

  本划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宁静技术培训并考核及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事情实行统一治理、分级实施、考培疏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凌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运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且无故障宁静作业的身体缺陷;

  (三)具备须要的宁静技术知识与技术;

  (四)相应特种作业划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切合前款划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第七条 应急治理部统筹指导、监视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事情,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事情。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指导、监视全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山宁静羁系部门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事情,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矿山宁静羁系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事情。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卖力监视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矿山宁静羁系部门依照职责卖力监视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事情。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事情中违反有关执法、规则和本划定的行为,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均有权向应急治理部门或者矿山宁静羁系部门陈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宁静技术培训,包罗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结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宁静技术培训。

  持有正当有效的职业技术品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术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宁静技术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具备宁静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宁静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治理部划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不具备宁静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委托具备宁静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或者通过应急治理部划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元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应急治理部划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宁静技术培训的,保证宁静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元卖力。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将宁静生产培训条件书面陈诉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或者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允许陈诉内容属实,并在陈诉作业类别或者操作项目规模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发生变化,应当实时向从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或者矿山宁静羁系部门陈诉。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部署,并凭据应急治理部、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要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宁静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设健全培训档案,如实纪录培训情况,规范宁静技术培训档案治理。档案生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视,依法肩负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部署本单元从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期间,应当依法支付人为,保障相关待遇。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罗宁静技术考试和资格审核。宁静技术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卖力,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具体实施;资格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卖力。

  宁静技术考试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考核尺度,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相关单元设置切合划定的考试点,并结合实际合理结构考试点数量,为宁静技术考试提供须要的场所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将治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事项、依据、条件、法式、期限、申请质料目录等进行公示,便于民众查阅。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公示考试收费尺度、申请考试所需质料目录,规范考试档案治理。档案生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

  考试点应当建设相应的治理制度,公示考试流程、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考试注意事项等信息,对考试全历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完整留存考试系统数据。

  肩负宁静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肩负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运动。

  第十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宁静技术考试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小我私家康健允许书、质料真实性允许书。有学历条件要求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学历证明质料。可以免予宁静技术培训的,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术品级证书等质料。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5个事情日内将审查结果见告申请人。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制定宣布宁静技术考试计划,并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组织考试。

  第二十条 宁静技术考试包罗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的,视为宁静技术考试及格。

  理论考试及格后,方可加入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不得凌驾5次,仍不及格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加入理论考试。

  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的,可以凭据有关划定免费补考。

  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宁静技术考试,且不得凌驾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事情日内宣布考试结果。

  第二十二条 切合本划定第六条划定并经考试及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特种作业人员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及格质料等进行审查。切合条件的,发表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方便用人单元和社会民众查询;不切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规模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治理部统一式样、尺度,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所纪录的信息发生变化、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后治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羁系部门等发表的修建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申请应急治理部门发表的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四章 换 证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换领新证。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宁静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及格质料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境)事情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划定时间内治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质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凌驾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凭据本划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失效未凌驾1年的,凭据换证治理;失效凌驾1年的,凭据首次取证治理。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条 申请换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查事情。切合条件的,换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不切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换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日期保持稳定,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凭据原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盘算。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事情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凭据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事情,接受社会的监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培训所具备的条件、培训治理制度执行、培训历程管控、培训档案建设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肩负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考试事情职责、建设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视治理。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行贿、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取消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死亡或者身体条件已不能满足本划定要求,无法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取消、撤回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且未换领新证或者换证不通过的。

  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实时向社会通告。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对本单元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治理,核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建设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治理档案,做好培训、报考、换证的组织事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元不得部署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事情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换证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划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未建设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治理档案的,责令限期纠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划定,责令限期纠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元未严格核查本单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部署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未建设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治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纠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治理杂乱情形之一,造成严重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划定,责令暂停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招生、限期整顿;逾期未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

  (一)不具备宁静生产培训条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的;

  (二)未凭据统一的培训纲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宁静技术培训,导致培训内容严重缺失的;

  (三)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虚假宁静技术培训学时证明,资助骗取考试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肩负考试任务:

  (一)不切合本划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划定要求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肩负考试任务时机的;

  (三)从事与所肩负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运动的;

  (四)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

  (五)纵容、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故意删除、故意丢失、伪造或者改动考试系统数据的。

  考试点未对考试全历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责令限期纠正,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纠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肩负考试事情。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结果无效,考核发证机关给予停考1年的处置惩罚:

  (一)提供虚假质料申请考试的;

  (二)考试历程中有行贿、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行贿、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取消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元负有事故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条例》的划定,暂停或者取消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和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应急治理部、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存案。

  第四十九条 本划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宁静生产监视治理总局2010年5月24日宣布,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特种作业人员宁静技术培训考核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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