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应急治理部令第1号宣布 2026年5月17日应急治理部令第20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宁静评价机构、宁静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治理,规范宁静评价、宁静生产检测检验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实施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治理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卖力指导全国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治理事情,建设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完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尺度体系。
国家矿山宁静监察局指导和规范全国矿山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运动。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宁静羁系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凭据各自的职责,划分卖力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视治理事情,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对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视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尺度,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宁静准确、老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宁静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结果卖力。
第五条 国家支持生长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勉励有关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宁静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牢固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事情场所修建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具有与从事宁静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情况,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肩负单一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宁静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肩负宁静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在本行业领域事情二年以上;
(五)主持宁静生产检测检验事情的卖力人、技术卖力人、质量卖力人应当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在本行业领域事情八年以上;
(六)切合宁静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相关尺度和规范性文件划定的文件化治理体系;
(七)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肩负宁静生产检测检验的执法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允许书;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民众查询机构信息和陈诉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纪录;
(十)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宁静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规模内满足本措施划定的资质条件。
申请宁静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措施第三条划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元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措施第三条划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宁静评价或者宁静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质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申请质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另行划定。
第九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对质料齐全、切合划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划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五个事情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对审查及格的,在本部门网站果真有关信息(附件1、附件2),发表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对审查不及格的,不予发表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判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凌驾三个月。
资质认可机关在开展资质认可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有关部门意见。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另行划定。
第十一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卖力人、主持宁静生产检测检验事情的卖力人、质量卖力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切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果真,并实时更新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审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规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变换业务规模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凭据本措施第八条至第十条的划定治理。
第十二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凭据本措施第八条至第十条的划定治理。
第十三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果真,并纳入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取消、撤回、吊销资质;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元的,原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卖力。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委托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宁静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宁静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元卖力。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可以自主选择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技术服务条约,明确服务工具、规模、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宁静羁系部门以宁静评价陈诉、检测检验陈诉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肩负相应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增强内部治理,严格自我约束。宁静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卖力人和历程控制卖力人以及宁静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卖力人、质量卖力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凭据规则尺度的划定,增强宁静评价、检测检验运动的治理。
宁静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宁静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业务相关的高级职称或者二级以上宁静评价师职业资格,在本行业领域事情四年以上。项目组成员应当切合宁静评价项目专业能力配备尺度。
第十七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设并实施服务果真和陈诉果真制度,凭据有关划定将机构综合信息、宁静评价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检测检验现场图像影像,以及宁静评价陈诉、检测检验陈诉在本机构网站果真(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小我私家隐私的信息和执法、规则划定可以不予果真的部门除外)。果真的信息应当实时更新、真实完整。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纪录历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实时归档。
第十八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事情日内,书面见告(附件3)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视抽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对本单元宁静评价、检测检验历程进行监视,并对本单元所提供资料和宁静评价、检测检验工具的真实性、可靠性卖力,肩负有关执法责任。
生产经营单元对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实时落实。
第二十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凭据有关划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订价治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订价政策;实行市场调治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条约协商确定。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果真服务收费尺度,方便用户和社会民众查询。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历程中委托开展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用度一律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工具免费。
第二十一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逾期从事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规模,从事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出租出借宁静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挂靠,转包宁静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分包宁静评价项目的;
(四)出具失实或者虚假宁静评价陈诉、检测检验陈诉的;
(五)违反有关规则尺度划定,更改或者简化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法式和相关内容的;
(六)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七)宁静评价项目组组长及卖力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所在开展勘验等有关事情的;
(八)肩负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所在开展检测检验等有关事情的;
(九)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宁静评价陈诉、检测检验陈诉或者原始纪录中盖章或者签名的;
(十)明示或者体现保证生产经营单元取得宁静生产相关许可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视抽查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则尺度的划定开展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的。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视检查、属地治理的相关制度和法式,增强事中事后羁系,并向社会果真监视检查情况和处置惩罚结果。
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宁静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接纳约谈、通报,取消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监视检查计划,凭据有关划定实施监视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笼罩一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挂号注册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视检查。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实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规模等,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矿山宁静监察机构在宁静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宁静设施“三同时”审查、监视检查和事故视察中,发现宁静评价、检测检验运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等执法规则,向资质认可机关移送涉及吊销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时,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依法处置惩罚。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事情人员不得干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运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元接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执法规则依据或者国务院划定,不得以存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资质(包罗资质延续、资质变换、增加业务规模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罗资质延续、资质变换、增加业务规模等)的,应当予以取消。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出具的陈诉无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划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凌驾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据相关划定提请有关部门记入信用纪录,并依照有关划定予以果真。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超出资质认可规模开展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服务,凭据本条前两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九条 已经取得资质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切合划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凌驾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包宁静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分包宁静评价项目的;
(二)明示或者体现保证生产经营单元取得宁静生产相关许可的。
第三十一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事情日内,书面见告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二)未凭据划定果真机构综合信息的;
(三)未凭据本措施划定对技术服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的。
第三十二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纠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凭据本措施划定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条约的;
(二)违反有关规则尺度划定,更改或者简化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法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凭据划定果真宁静评价陈诉、检测检验陈诉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检测检验现场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卖力人、主持宁静生产检测检验事情的卖力人、质量卖力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换申请的;
(五)项目组成员不切合宁静评价项目专业能力配备尺度的;
(六)宁静评价项目组组长及卖力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所在开展勘验等有关事情的;
(七)肩负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所在开展检测检验等有关事情的;
(八)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宁静评价陈诉、检测检验陈诉或者原始纪录中盖章或者签名的;
(九)未凭据有关规则尺度的强制性划定从事宁静评价、检测检验运动的。
第三十三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陈诉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陈诉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元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列入宁静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年内不得从事宁静评价、检测检验等事情;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三十四条 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存在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应急治理部门、矿山宁静羁系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并将其违法事实、处置惩罚结果抄告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吊销资质证书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宁静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整改及格后,方可开展宁静评价、检测检验运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惩罚;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划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并与机构订立劳动条约,由该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宁静评价师职业资格是指宁静评价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前取得的职业资格,以及凭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划定取得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备注:本表中证书类型是指注册宁静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宁静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2

备注:宁静生产检测检验业务规模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和煤矿灾害品级判定规模一致。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