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援助法》,增强执法援助案件治理历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切正当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越发优质高效的执法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保障执法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正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执法援助法实施事情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3年11月20日
执法援助法实施事情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执法援助事情,保障执法正确实施,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援助法》等有关执法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执法援助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加入相结合。
第三条 司法部指导、监视全国的执法援助事情。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援助事情。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执法援助,为执法援助人员开展事情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设健全相同协调机制,做好权利见告、申请转交、案件治理等方面的衔接事情,保障执法援助事情正常开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视执法援助事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法援助执法、规则和规章等,健全执法援助制度,增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事情;
(二)指导监视执法援助机构和执法援助事情人员,监视治理执法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事情;
(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执法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执法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加入执法援助事情;
(四)对在执法援助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组织、小我私家,凭据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受理和视察处置惩罚统领规模内的执法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
(六)建设执法援助信息果真制度,依法向社会宣布执法援助相关执法规则、政策通告、案件质量监视治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治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时见告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执法援助申请;
(二)见告没有委托辩护人,执法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执法资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援助法》划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切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为执法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看守所、牢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系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的执法援助申请;
(二)为执法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等提供便利;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执法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援助事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执法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执法援助的权利,并见告申请执法援助的条件和法式;
(二)受理、审查执法援助申请,实时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执法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部署执法援助人员提供切合尺度的执法援助服务;
(四)支付执法援助补助;
(五)凭据事情需要设置执法援助事情站或者联络点;
(六)定期向社会宣布执法援助资金使用、案件治理、质量考核事情等信息,接受社会监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如下见告义务: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接纳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见告其如果切合执法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执法援助机构申请执法援助;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质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见告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见告其如果切合执法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执法援助机构申请执法援助,应当见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署理人,并见告其如果切合执法援助条件,可以向执法援助机构申请执法援助;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见告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执法援助;
(四)当事人不平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自决定、裁定再审或者提出抗诉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见告职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划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见告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执法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第十条 见告可以接纳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见告的内容应当易于被见告人理解。劈面口头见告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见告人签名;电话见告的,应当纪录在案;书面见告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见告人就地表达申请执法援助意愿的,应当纪录在案。
第十一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执法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羁系场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执法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执法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质料。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见告执法援助机构,执法援助机构应当做好纪录。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执法援助的案件,执法援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治理历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经济困难等法定执法援助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援助法》划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将执法援助通知文书、接纳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文书质料送交执法援助机构。
执法援助通知文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和依据、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切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署理人的,应当向执法援助机构送交执法援助通知文书,通知执法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署理人,为其提供执法援助。
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执法援助机构。
执法援助通知文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署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执法咨询、法式选择建议、申请变换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置惩罚提出意见等执法资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执法资助日期前三个事情日,将执法资助通知书送达执法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该期间没有部署现场值班律师的,执法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资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事情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执法援助机构申请执法援助的,执法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第十六条 执法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执法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执法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执法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执法援助;决定不给予执法援助的,应当书面见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执法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执法援助通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法援助公牍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元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执法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划定,凭据案件情况做好会见、阅卷、视察情况、收集证据、加入庭审、提交书面意见等事情,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切合尺度的执法援助服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执法援助人员出庭预留须要的准备时间,并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执法援助人员,但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决定变换开庭日期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执法援助人员,但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执法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定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实时通知执法援助人员。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换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的,应当实时见告承措施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第二十条 对于刑事执法援助案件,公安机关在取消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取消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治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执法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措施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执法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元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执法援助人员应当实时接收所承办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整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并按划定提交结案归档质料。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援助法》第四十八条划定情形之一的,执法援助机构应看成出终止执法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执法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治理历程中发现有前款划定情形的,应当实时函告执法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执法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的,执法援助机构应看成出终止执法援助的决定。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五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执法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十四条 执法援助人员的人身宁静和职业尊严受执法掩护。
对任何关预干与执法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执法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凭据划定如实纪录和陈诉。对于侵犯执法援助人员权利的行为,执法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执法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执法援助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时准确传输交流有关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援助信息化水平,保障执法援助事情有效开展。
第二十六条 执法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执法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援助机构做好执法援助服务质量监视相关事情,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援助机构调考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治理历程中发现执法援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援助机构应当将视察处置惩罚结果反馈通报单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宁静机关、军队守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牢狱治理刑事案件,除执法有特别划定的以外,适用本措施中有关公安机关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所称执法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执法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部署,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切正当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执法援助服务的律师、下层执法服务事情者、执法援助志愿者以及执法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执法职业资格的事情人员等。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