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规〔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羁系局:
为增强和规范土地储蓄治理,凭据相关执法规则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划定,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视治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蓄治理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视治理总局
2025年1月10日
土地储蓄治理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为完善土地储蓄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生长,凭据《土地治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增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制定本措施。
(二)土地储蓄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蓄事情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治理,土地储蓄机构肩负土地储蓄的具体实施事情。财政部门卖力土地储蓄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羁系。
(三)土地储蓄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肩负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蓄事情的事业单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蓄机构实施名录制治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切合划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领土地储蓄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
二、储蓄计划
(四)各地应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土地储蓄三年转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蓄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结构、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部署,结合都市更新、成片开发等事情划定储蓄片区,优先储蓄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凭据都市建设生长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生长计划、土地储蓄三年转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蓄计划。年度土地储蓄计划内容应包罗:
1.上年度末储蓄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蓄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蓄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蓄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蓄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蓄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蓄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蓄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蓄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事情,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蓄土地,是指土地储蓄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蓄土地库治理的土地。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体例下一年度土地储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蓄计划的,土地储蓄计划应按原审批法式报批、存案。
三、入库储蓄尺度
(七)储蓄土地必须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凭据有关划定由相关单元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蓄。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蓄规模: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置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治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蓄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法式的合规性、经济赔偿、产权状况(包罗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正当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法式不合规、赔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治理原团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种种不动产权利注销挂号手续而尚未治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蓄。
(九)收购土地的赔偿尺度,由土地储蓄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凭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十)储蓄土地不再治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挂号,不得治理不动产抵押挂号。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蓄机构卖力理清入库储蓄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蓄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蓄机构应组织对储蓄土地开展须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储蓄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凭据该地块的计划,增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奇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掩护,完成地块内的门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须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凭据有关划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元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蓄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视治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蓄机构应按划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划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案。
(十三)土地储蓄机构应对纳入储蓄的土地接纳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设巡查制度,对侵害储蓄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惩罚。对储蓄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蓄机构的内设机构卖力,也可由土地储蓄机构凭据相关划定选择管护单元。
(十四)在储蓄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蓄机构可将储蓄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蓄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凌驾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蓄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都市计划区内储蓄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修建物。
(十五)储蓄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挂号发证的储蓄土地之前,土地储蓄机构应首先申请治理不动产注销挂号,否则不得供应。
五、资金治理
(十六)土地储蓄资金收支治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蓄资金财政治理的划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存案。土地储蓄资金通过政府预算部署,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蓄机构应当严格凭据划定用途使用土地储蓄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蓄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实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十八)土地储蓄机构按划定体例土地储蓄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蓄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蓄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蓄资金应当建设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部署年度土地储蓄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用于土地储蓄的专项债券治理凭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划定执行。
六、羁系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治理。自然资源部建设全民所有土地资产治理信息系统,对储蓄土地实行信息化治理,并纳入领土空间计划“一张图”监视实施。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蓄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信息实施辖档酮通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蓄项目清单。土地储蓄机构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土地储蓄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执法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事情,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全领土地储蓄机构名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增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治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羁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建设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蓄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
(二十二)部门分工羁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凭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证土地储蓄事情顺利开展。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治理措施,羁系土地储蓄机构、业务运行、资产治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增强对土地储蓄机构的治理与指导,审核调整土地储蓄计划及资金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蓄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实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刊行治理等相关事情。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卖力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蓄羁系制度,对土地储蓄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羁系土地储蓄机构及当地域土地储蓄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蓄机构名录、土地储蓄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蓄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实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刊行治理等相关事情。
财政部门卖力审核土地储蓄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视治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用于土地储蓄的专项债券刊行和治理等事情。
(二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视治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设切合当地实际的联合羁系机制。凭据职责分工,对储蓄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视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措施划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视治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十五)本措施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视治理总局卖力解释。
(二十六)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实施。《领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蓄治理措施〉的通知》(领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