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1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16年11月25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门地方性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掩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掩护国家、团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工业宁静,掉臂小我私家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掩护。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掩护。
第四条 本市奖励公民见义勇为人员,掩护其正当权益。全社会应当体贴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实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掩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运动。
第六条 奖励和掩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事情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卖力,日常事情由民政部门治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七条 市和区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他用度。基金的使用和治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视。
本市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实时组织核实、确认。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事情。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简直认提供证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区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谓。
第十一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要给予支持和资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实时送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实时组织救治。
第十二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用度,有事情单元的,由所在事情单元暂付;事情单元无力暂付或者无事情单元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用度划分差异情况接纳下列措施解决:
(一)由侵犯人依法肩负;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划定支付;
(三)由所在事情单元提供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划定解决的不足部门或者均不能肩负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元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事情单元不得因此扣减其人为、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划定享受工伤津贴;无事情单元的,从区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品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划定治理。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凭据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划定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眷属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七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眷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接纳资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眷属、致残人员及其眷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用度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凭据本市相关划定,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攻击抨击,人身、工业宁静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当接纳有效措施予以掩护。
攻击抨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二十一条 负有奖励和掩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在事情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行为的,凭据其他有关划定予以奖励和掩护。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眷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怙恃,以及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见义勇为人员自幼曾依靠其抚育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