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实施措施》已经200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实施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卖力本措施的组织实施。
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掩护事情。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实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鼎力大举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见义勇为简直认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团体工业或者他人人身、工业宁静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宁静、妨害公共宁静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掉臂小我私家安危,抢救国家、团体工业或者他人生命工业的;
(四)其他为掩护国家、团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工业宁静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掉臂小我私家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历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加入。
第六条 小我私家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质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之日起90个事情日内调考核实,并做出书面确认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置惩罚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置惩罚结论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
第七条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质料充实。
下列质料经民政部门调考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提供的证明。
第八条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元、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见义勇为基金和基金会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级基金的用途:
(一)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二)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
(三)市民政部门审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区、县级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用度;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事业单元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
(五)区、县民政部门审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基金应当严格治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依法建设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掩护。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建设、健全基金的使用和治理的规章制度,并由理事会行使基金的使用权和治理权。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治理,建设严格的资金募集、治理、使用制度,定期宣布帐目。
第四章 奖励和掩护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的奖励和掩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凭据本措施划分卖力。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谓,发表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实时进行表彰,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谓,发表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小我私家所得税。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实时组织抢救,不得延误救治;在治疗历程中精心照顾护士,提供良好服务;医疗用度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用度,有侵犯人或者责任人的,由侵犯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肩负;无侵犯人或者责任人以及侵犯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凭据以下措施解决:
(一)加入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划定支付;不足部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二)无事情单元或者有事情单元未加入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三)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的,其医疗用度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无事情单元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不低于本市其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事情单元人员,其伤残品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划定评定。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元事情人员,其伤残品级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划定评定;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在评残历程中,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凭据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划定治理;国家没有划定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事情单元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关划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眷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治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眷属、致残人员及其眷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考核实,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用度。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谓的人员,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由教育部门在普通、种种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和研究生招生中的录取分数线等方面给予照顾,具体措施由教育部门另行划定。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需要执法援助的,执法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奖励和掩护见义勇为人员事情结果突出的单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条例》中划定的奖励和掩护措施应当由本市有关单元落实的,凭据《条例》和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