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渔业资源增殖掩护费征收措施》,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渔业资源增殖掩护费征收措施
第一条 凭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措施》第十四条的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均须依照本措施缴纳渔业资源增殖掩护费(以下简称增殖掩护费)。
第三条 增殖掩护费年缴纳尺度为:
一、在政府财政投资放养鱼种的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捕捞水产物的年总产值20%的尺度缴纳。
二、在其他全民所有制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捕捞水产物的年总产值5%的尺度缴纳。
第四条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捕捞许可证时征收增殖掩护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五条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增殖掩护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缴市财政,用于全民所有制水库渔业资源的增殖和掩护,专款专用。增殖掩护费的具体使用计划,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六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七条 本措施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