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市防火宁静责任制暂行划定_市政府令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后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题分类] 市场羁系、宁静生产羁系/宁静生产羁系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0-09-20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0〕32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0-09-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防火宁静责任制暂行划定

打印
字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防火宁静责任制暂行划定》,自1990年9月20日起施行。


PA视讯市防火宁静责任制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掩护公私工业和人民生命宁静,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元)均须依照本划定实行防火宁静责任制(以下简称宁静责任制)。

  第三条  市消防局是全市防火宁静事情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在上级公安消防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视检查宁静责任制的实施,具体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

  第四条  本划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宁静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元的防火宁静事情,定期进行考核、评比、验收;并提出奖罚建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凭据隶属关系,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元执行宁静责任制。

  中央在京机关卖力督促本机关在京各单元执行宁静责任制。

  第五条  单元应逐级建设防火责任制度。

  一、单元的法定代表人全面卖力本单元宁静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卖力人,具体卖力本单元的宁静责任制的落实。

  二、配备或指定防火事情干部,建设消防事情组织,卖力日常防火宁静治理事情。

  三、建设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宁静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治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宁静事情与本单元的事情、生产、经营和劳动宁静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六条  单元的防火宁静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规则、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凭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制定、履行本单元的防火宁静制度和措施。

  二、对新职工做好岗前防火宁静培训,考试及格后方能上岗。

  三、在职工中开展防火宁静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宁静竞赛运动。

  四、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宁静检查,实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接纳应急措施,确保宁静;对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不宁静隐患,应按限期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陈诉公安消防机关。

  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重点部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须有专人卖力维护治理,保证完整和应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设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宁静治理措施,定人、定点治理。

  七、建设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须身体结实,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实时发现、处置惩罚不宁静因素。

  八、建设防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掩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事情。

  九、衡宇、园地的出租单元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元,应与有关单元签订防火责任书,按划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十、建设本单元实施宁静责任制的考核、赏罚制度,奖优罚劣。

  第七条  对贯彻实施宁静责任制结果突出的单元,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按本划定建设宁静责任制,或履行宁静责任制不力的单元,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第九条  对宁静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纠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违章用火、用电,无人治理的;或用火、用电治理制度严重不落实的。

  二、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的。

  三、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公安消防机关陈诉,或不按公安消防机关要求接纳措施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治理、维修不善、影响使用的。

  五、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瞒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六、不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监视的。

  第十条  不按本划定建设和履行宁静责任制度,以致发生火灾的,按火灾的直接损失金额,每起特大火灾处10%至15%的罚款;每起重大火灾处20%至25%的罚款;每起一般火灾处30%至35%的罚款。

  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罚款;每伤一人,加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关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元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在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裁决书;实施警告时,可使用书面警告或示以警告标志。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元须在接随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所在接受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交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增加罚款10元至30元。

  第十四条  对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处罚裁决不平的,在接随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消防局提出申诉;对市消防局的处罚裁决不平的,在接随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和市消防局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本划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罗本数在内。

  第十六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1990年9月20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评价建议

您会见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