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措施》,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措施
第一条 凭据《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违反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治理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按有关划定处罚外,均按本措施的划定,由市或区、县情况掩护局执行。
第三条 违反《条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第四条 不如实申报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市或区、县情况掩护局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置惩罚设施或已有大气污染物处置惩罚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排放凌驾划定排放尺度,情节和结果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较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不按国家和本市划定缴纳超尺度排污费的,处应缴超尺度排污费总额一倍的罚款。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或者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不按限期治理或搬迁,情节和结果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元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大气污染物,不按划定立即接纳紧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元和居民,并向所在区、县情况掩护局陈诉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的划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元,情节和结果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 拒绝、阻挠情况掩护局及其事情人员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元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制造、加工、销售锅炉、茶炉、工业窑炉和消烟除尘设备的单元,其设计和测试资料未经市情况掩护局批准的,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补报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种种炉、窑,对下灰未妥善处置惩罚,随意扬弃,污染大气情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无排放装置和净化妆置,非正常排放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恶臭气体的物质,在贮存、运输、装卸等历程中,无密闭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使之泄漏飞散,污染大气情况,情节和结果较轻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较重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结果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域从事经常性的露天喷漆、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除责令停止作业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域、特别指定地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树叶、枯草、垃圾以及其它发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措施划定的罚款数额,“以下”不合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情况掩护局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