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外地人员经商治理措施》,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外地人员经商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市场经营的正常秩序,增强流感人口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外地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工商业(以下简称外地人员经商),均依照本措施治理。
外地人员来本市订货、采购、洽谈贸易或加入展销会的,不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主管外地人员经商的工商行政治理事情。
本市各级公安、劳动、卫生、税务、物价、技术监视、行业治理等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对外地人员经商依法进行监视治理。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定允许外地人员经商的行业、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并予以宣布。
第五条 外地人员经商,必须凭据本市暂住人口户口治理的划定,向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第六条 外地个体工商户来本市经商的,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核发本市临时营业执照。无本市临时营业执照的外地个体工商户,不得在本市从事经营运动。
第七条 外地农民来本市销售农副产物,必须凭据《PA视讯市城乡集市贸易治理划定》,在集市贸易市场内经营,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批准,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外摆摊经营或流动经营。
第八条 外地人员在本市开办企业的,必须按有关工商行政治理规则、规章进行注册挂号。外地人员承包、租赁本市企业或商业服务业门店、摊点、柜台(包罗引厂进店)经营的,本市的发包、出租单元必须持该外地人员的《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领《外地人员经商证》(以下简称《经商证》)。
第九条 《经商证》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统一印制,每人一证,每年度进行年检。《经商证》挂号事项需要变换的,应重新向原发证机关申领《经商证》。禁止伪造、涂改、转让《经商证》。
外地人员经商应随身携带《经商证》,接受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监视检查。《经商证》填写的挂号情况与外地人员真实情况不符的,《经商证》无效。
第十条 外地人员经商,必须凭据划定向税务机关治理税务挂号,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外地人员经商需要雇工的,必须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治理雇工挂号。
第十二条 外地人员经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治理的划定,听从本市行业治理部门的行业治理。
第十三条 外地人员经商,必须遵守国家执法、规则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禁止从事下列运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切合卫生尺度的、有害人身康健的食品;
五、制做或出售冒充、伪劣商品;
六、出售反动、迷信、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或用品;
七、执法、规则、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无营业执照或不按划定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来京经商单元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无《经商证》承包、租赁本市企业或商业服务业门店、摊点、柜台(包罗引厂进店)经营的,对发包、出租的本市单元按无《经商证》的人数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对承包、承租者,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三、伪造、涂改、转让《经商证》的,没收伪造、涂改、转让的《经商证》,并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
外地人员经商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划定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外地人员经商,应交纳治理费。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