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宣布《PA视讯市盐业治理若干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PA视讯市盐业治理若干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盐业治理,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宁静和身体康健,凭据国务院颁布的《盐业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经营、储蓄及使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划定。
第三条 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盐务治理办公室具体卖力盐政、盐务日常治理事情。
工商行政治理、卫生、技术监视、公安、物价等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增强对盐业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 本市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治理,对食用盐实行专营。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批发经营,必须经市商委批准,领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挂号注册。
第六条 PA视讯市盐业公司依照国家计划,卖力本市盐的统一购进、调运和批发业务,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卖力储蓄盐的日常治理。
第七条 工业用盐和其他种种非食用盐同市商委指定的批发单元卖力供应,用盐单元必须凭据实际需要从划定的渠道进货。
未经市商委批准,用盐单元不得转销工业用盐。
第八条 凡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从本市盐业批发单元进货。
第九条 生产加工食用盐及其制品必须切合国家卫生尺度,加碘食用盐应当有小包装。碘含量必须切合国家划定尺度。
在食用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商委批准。
第十条 未经市商委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从事下列运动:
(一)盐的生产加工、批发业务;
(二)购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域的种种盐产物。
第十一条 本市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土盐、硝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二)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不切合国家卫生尺度的食用盐;
(三)以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划定的,市商委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凌驾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一)项划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凌驾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二)、(三)项划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盐产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委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