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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8-01-01
  5. [成文日期] 1997-12-09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7〕9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7-12-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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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PA视讯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治理措施》已经199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PA视讯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治理,保障交通宁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以及从事与机动车和驾驶员有关运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的治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门路行驶的种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治理局是机动车和驾驶员治理事情的主管机关,卖力本措施的实施。市公安交通治理局车辆治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各级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凭据本措施卖力具体治理事情。

  上门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治理的有关事情,凭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章 机动车治理

  第四条  凡需上门路行驶的机动车,须由机动车所有者或车管所认定的代庖机构向车管所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

  第五条  申领机动车牌证,车辆须经检验及格,并交验下列证件,经车管所审核,切合条件的发给牌证。

  (一)机动车来源的正当凭证;

  (二)单元的机动车,交验单元证明。属国家专控商品之列的机动车,还须交验控制社会团体购置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批准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动车,交验营业执照副本;

  小我私家的机动车,交验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所有者在城区、近郊区的,交验经当地公安交通治理机关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四)已投保机动车圈外人责任保险的票据(经批准的除外);

  (五)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划定的其他证件。

  车管所凭据需要,可以留存上述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机动车所有者在领取机动车号牌并到所在、区、县的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挂号存案后,方可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禁绝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种种证明。

  第七条  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须按划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公安交通治理机关认为须要时,可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时,车辆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圈外人责任保险的票据和停车泊位证明。

  检验的具体措施由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制定。

  第八条  专业运输单元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机、大客车和个体运输户的机动车,须按划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标示单元名称或个体运输等字样和编号。须按划定在货运机动车尾部漆喷机动车号牌号码。

  关闭货车、厢式货车,须按划定在车厢两侧明显位置标示“关闭货车”或“厢式货车”字样。

  第九条  汽车到达报废尺度的,必须报废,禁绝上门路行驶。报废机动车须经车管所判定同意,交回牌证,自判定同意之日起1个月内将车辆送交本市机动车解体厂解体。

  第十条  机动车行驶证挂号项目有改变的,机动车所有者须自改变之日起1个月内,到车管所治理变换挂号。

  机动车所有者名称改变的,凭有关证明治理变换挂号。

  第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需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须经车管所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治理机动车过户、转籍挂号,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车辆在检验及格有效期内;

  (二)距领取牌证或前次过户时间在6个月以上;

  (三)领有限制行驶区域牌证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禁绝过户给城区、近郊区的单元或小我私家;

  (四)单元的机动车属于国家专控商品规模之列的,经控办批准;

  (五)对已到达划定报废尺度或距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汽车,不予治理转籍、过户、停止上门路行驶(以下简称停驶)挂号;

  (六)经车管所检验不及格的机动车,不予治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驶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机动车所有者可向车管所治理停驶挂号,并将该车的牌证交车管所生存。

  复驶时机动车凌驾定期检验及格有效期的,须按划定进行检验。凌驾停驶挂号期限6个月未治理复驶或延长停驶手续的,注销牌证。

  第十四条  送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须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或保险公司认可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小我私家承修外观因碰撞损坏的车辆,须建设机动车修车台帐,详细挂号以备检验,不得承修未持有公安交通治理机关证明的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五条  补领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的,应当按划定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通告挂失后,由车管所审核补发。

  第十六条  在城区、近郊区不予核发农用运输车和种种摩托车牌证。

  在城区、近郊区,后三轮摩托车报废后禁绝更新。

第三章 驾驶员治理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国家和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划定的申领条件、考试措施、发证手续等划定治理。

  第十八条  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须向所在街道、乡镇交通宁静委员会治理挂号存案,并须定期到所在区、县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治理驾驶证审验。有事情单元的由单元团体治理,无事情单元的可由驾驶员协会团体治理。

  持外省市驾驶证的驾驶员,在京暂住1个月以上,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按前款划定治理。

  单元或小我私家招聘外省市驾驶员的,须向当地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挂号存案后,方准招聘。

  第十九条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划定填写《补领驾驶证申请表》,通告挂失后,由车管所审核补发。

  第二十条  申领驾驶证,不得弄虚作假。申领驾驶证的种种凭证和车管所核发的驾驶证件,不得涂改、伪造、骗取。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须按划定加入交通规则培训和考试。拒不加入交通规则培训和考试的,由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收缴驾驶证。

  交通规则培训和考试的具体措施,由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制定。

第四章 其他治理

  第二十二条  开办机动车解体厂,须经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审批。

  机动车解体厂须按划定将车管所判定同意报废的机动车进行解体处置惩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的整车或国家划定的六大总成。

  第二十三条 肩负机动车宁静检测任务的机动车检测场,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受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委托,有市公安交通治理局的委托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宁静检测尺度和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制定的新车初检和检验尺度;

  (三)检测设备切合国家尺度,检测结果准确;

  (四)检测事情人员接操作规程操作,如实纪录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教练事情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培训、考核及格后,发给教练员证。

  教练员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可暂扣或注销教练员证。

  第二十五条  教练车必须经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检验及格,核发教练车牌证,方准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经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同意,可以作为考试用车。教练车必须凭据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划定的每期单车考试人数进行考试。

  领有教练车牌证的车辆,禁绝挪作他用。不按划定使用教练车或教练车牌证的,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可暂扣或收回教练车牌证。

  第二十六条  申领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应当接受市公安交通治理局交通规则与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及格,发给学习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园地与门路驾驶考试,应当在公安交通治理机关设定或指定的考试场进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二十条划定的,处20O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骗取的牌证,由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收缴;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划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暂扣号牌,补检及格后发还。

  第三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划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三款划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接机动车解体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三条划定的,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收回委托。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发现有违反本措施划定,需要查明情况的,可以暂扣3个月以下车辆、牌证或驾驶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治理暂行措施》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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