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PA视讯市劳动条约划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PA视讯市劳动条约划定
目 录
第—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变换
第四章 劳动条约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条约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条约制度,掩护劳动者及用人单元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元(以下统称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划定订立劳动条约。
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设劳动条约关系,依照本划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条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元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换劳动条约,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条约的订立、变换、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
劳动条约依法订立即具有执法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条约划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卖力劳动条约制度实施的监视治理。
第六条 用人单元应当依法建设和完善有关事情时间、劳动酬金、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宁静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掩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资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条约,并对用人单元订立和履行劳动条约的情况进行监视。用人单元违反劳动执法、规则、规章和劳动条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置惩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资助。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建设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条约。
第九条 用人单元应当依法建设,能够依法支付人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掩护条件,并能够肩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到达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条约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元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
第十条 用人单元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事情内容、事情时间、劳动酬金、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元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元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事情经历、职业技术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条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条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条约应当载明用人单元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条约期限;
(二)事情内容;
(三)劳动掩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金;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条约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条约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划定第十二条划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守旧商业秘密;
(四)增补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条约的期限分为有牢固期限、无牢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事情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事情者或者“五—”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事情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事情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条约制度的用人单元初次实行劳动条约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条约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凌驾15日;劳动条约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凌驾30日;劳动条约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凌驾60日;劳动条约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凌驾6个月。
试用期包罗在劳动条约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条约的试用期凌驾本划定第十六条划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换相应的劳动条约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元对凌驾的期限,凭据非试用期人为尺度支付人为。用人单元应当实时变换劳动条约期限,或者凭据非试用期的人为尺度支付人为。
劳动条约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条约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元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条约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条约期限协商纷歧致的,凭据本划定第十六条的划定确定劳动条约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元在与凭据岗位要求需要守旧用人单元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条约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凌驾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元可以接纳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条约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条约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元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凌驾本人解除劳动条约前12个月的人为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协商一致解除劳动条约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条约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纷歧致的,以最后—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元的法定代表人(卖力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署理人代表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条约。劳动条约由双方划分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元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条约无效:
(一)违反劳动执法、规则的;
(二)接纳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正的;
(四)有关劳动酬金和劳动条件等尺度低于团体条约划定的。
劳动条约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条约,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执法约束力。确认部门无效的劳动条约,如果不影响其余部门的效力,其余部门仍然有效。
劳动条约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酬金,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来订立劳动条约,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条约。双方当事人就劳动条约期限协商纷歧致的,劳动条约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条约,用人单元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用度,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变换
第二十五条 劳动条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换劳动条约。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条约时所依据的执法、规则、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换劳动条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元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条约继续有效,劳动条约由继续权利义务的用人单元继续履行。用人单元变换名称的,应当变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条约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条约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换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换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差异意变换劳动条约。
第四章 劳动条约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条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条约。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条约: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切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元规章制度,凭据用人单元划定或者劳动条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条约的。但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与执法、规则、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元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条约,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部署的事情或者不切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划定,用人单元无法另行部署事情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事情岗位,仍不能胜任事情的;
(三)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换劳动条约告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淘汰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陈诉后,可以淘汰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元依据前款划定淘汰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用人单元不得依据本划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划定解除劳动条约: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到达伤残品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加入事情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加入事情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元连续事情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团体条约制度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条约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应当提前30日或者凭据劳动条约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
劳动者给用人单元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置惩罚完毕或者未凭据劳动条约约定肩负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划定解除劳动条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元解除劳动条约,用人单元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酬金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元未凭据劳动条约约定支付劳动酬金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元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本划定解除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条约的书面证明,并治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元解除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可以不予治理解除劳动条约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元依据本划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划定解除劳动条约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划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依据本划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划定解除劳动条约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划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划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划定解除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凭据劳动者在本单元连续事情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人为的经济赔偿金,事情年限不满1年的凭据1年盘算。经济赔偿金凭据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人为盘算。
第五章 劳动条约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条约即行终止:
(一)劳动条约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条约约定的终止条件泛起的;
(三)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元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 劳动条约期限届满前,用人单元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条约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治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条约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元依据本划定第三十九条第(—)项、第(二)项、第(五)项划定终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条约的书面证明,并治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条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条约。
续订劳动条约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元连续事情满l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条约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用人单元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到达伤残品级,要求续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续订劳动条约。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划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条约期限届满时,用人单元应当将劳动条约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条约期限届满,因用人单元的原因未治理终止劳动条约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条约,用人单元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条约。当事人就劳动条约期限协商纷歧致的,其续订的劳动条约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元连续事情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与其续订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元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条约的;
(二)由于用人单元的原因订立的劳动条约无效或者部门无效的;
(三)违反本划定或者劳动条约约定解除劳动条约的;
(四)解除劳动条约未凭据划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的;
(五)用人单元违反有关划定或者劳动条约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正当权益的;
(六)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尺度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划定第四十条划定,终止劳动条约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人为为尺度,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人为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元招用尚未解除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元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肩负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元应当依法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划定或者劳动条约约定解除劳动条约,对用人单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用人单元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用度;
(二)用人单元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用度;
(三)对生产、经营和事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本划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情形,被用人单元解除条约,且给用人单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划定第八条划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凭据未签订劳动条约的人数,对用人单元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四条划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可以对用人单元处以l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划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实施劳动条约制度的若干划定》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2021年12月30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对本划定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