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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情况掩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0-09-01
  5. [成文日期] 2000-05-18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0〕55号
  7. [废止日期] 2004-05-16
  8. [宣布日期] 2000-05-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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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治理划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八日

PA视讯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治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修建、住宅修建、居住小区、都市门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地铁车站、都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具体实施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凭据本市社会生长需要制定。

  本划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宁静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划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治理负有领导和监视责任。

  计划、建设、市政治理、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视和治理。

  第四条  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都市门路和修建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都市门路和修建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划定。

  第五条  凡依照本划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划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件。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计划实施的监视检查,实时纠正和查处不按划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元必须凭据经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划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  对都市门路规模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凭据都市门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划分由市政治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卖力。其他修建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修建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治理者卖力。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凭据划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  一切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义务敬服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都市门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而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第十条  对已建成的公共修建、居住小区、都市门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治理者应当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治理者应当实时改建。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有权对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治理实施监视。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凭据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治理部门反映。有关治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必须实时视察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见告市或者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一)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划定进行计划设计的,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惩罚;对不按划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惩罚。

  (二)对侵占、挪用公共修建、居住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惩罚。

  (三)对损坏都市门路规模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治理部门处置惩罚;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置惩罚。

  (四)对擅自侵占都市门路规模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划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治理或者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置惩罚。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计划、建设、市政治理、公安交通治理等执法、规则和规章的行为的,由计划、建设、市政治理、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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