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治理措施》已经201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与组织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五章 监视与治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治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设立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织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情况条件促进运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事情,卖力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治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事情。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政进行治理和监视。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治理进行审计监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卖力体例自然科学基金生长计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治理的重大事项等事情。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事情的卖力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治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凌驾两届。
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肩负基金委的日常事情,卖力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事情的具体实施和治理。
第五条 基金办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建设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应当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项目研究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勉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事情遵循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激励创新、促进相助、凝聚资源、服务首都的目标。
第八条 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实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接纳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计划与组织
第九条 基金委应当凭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生长计划、科学技术生长计划,围绕本市经济社会生长的战略需求,结合海内外科学技术生长状况,体例自然科学基金生长计划,建设基金资助体系,明确生长战略目标、研究领域和研究偏向;并凭据自然科学基金生长计划体例项目指南,明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规模。
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生长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促进本市战略性新兴工业培育、高技术工业生长,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建设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蓄。
第十条 基金委在体例自然科学基金生长计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科学基金生长计划和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果真。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事情应当通过依托单元实施。依托单元在基金资助治理事情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卖力人所提交质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卖力人和加入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视、检查。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元的基金资助治理事情进行指导、监视。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政和资产治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治理机构和科研治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见告申请单元。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办应当将依托单元名单向社会宣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元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所在单元是依托单元;
(二)具有肩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申请人切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划定,所在单元不是依托单元或者没有事情单元的,经有关依托单元同意后,可以通过该依托单元申请基金资助。该依托单元应当将其视为本单元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措施划定进行治理。
切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外洋科学技术人员,经有关依托单元同意,且每年在依托单元事情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卖力人。
第十四条 勉励中央在京单元与市属单元的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勉励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与企业的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联合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凭据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在划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元向基金办提交申请质料,并对质料的真实性卖力。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质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质料的开端审查。切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切合本措施划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或者加入人申请、加入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凌驾划定数量的;
(三)申请质料不切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第十七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元见告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元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元书面见告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切合受理条件的,取消原决定。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由基金办凭据专家遴选规则,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每个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不能加入评审的,应当实时见告基金办;基金办应当依照本措施划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基金办应当凭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凭据项目遴选规则确定进入聚会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进入聚会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由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聚会会议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基金办应当将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发生的事情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凭据本措施划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事情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通告异议制度。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元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宣布,接受社会监视。通告期为30日。认为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通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应当在60日内核查处置惩罚。
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见告依托单元和申请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元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差异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切合评审划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见告申请人;原决定不切合评审划定的,取消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见告依托单元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事情中,基金委委员、基金办事情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的近亲属、加入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加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和加入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凭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事情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执法、规则和评审保密划定。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应当自收到资助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据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基金办批准。
基金办应当凭据项目任务书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治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凭据有关划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应当凭据划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治理、使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卖力人应当凭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事情,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纪录,并通过依托单元向基金办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陈诉。
依托单元应当审核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陈诉,检察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纪录,并向基金办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治理陈诉。
基金办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陈诉和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治理陈诉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换项目卖力人和依托单元。项目卖力人和依托单元不得擅自变换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泛起影响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卖力人和依托单元应当实时接纳处置惩罚措施并向基金办陈诉;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确需变换或者项目确需中止、终止的,项目卖力人或者依托单元应当实时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办应当实时核查,作出处置惩罚决定。
基金办在监视检查中发现项目卖力人、依托单元未凭据项目任务书的划定开展事情,资助项目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可以凭据实施情况作出资助项目中止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卖力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依托单元向基金办提交项目验收质料。
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送达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对未通过验收的,应当提出处置惩罚意见。
第三十条 基金办、依托单元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治理划定,建设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
第三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意见书认定项目研究结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重大创新突破或者重大应用前景,有须要继续资助深入研究的,应当优先予以资助或者由基金办推荐其申请其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原始纪录能够证明肩负探索性强、风险高的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卖力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基金办可以作出资助项目终止决定。
项目卖力人有前款划定的情形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十三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结果,应当注明获得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促进基金资助项目研究结果的知识产权掩护。
自然科学基金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宁静、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依法由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加入人等取得。基金办应当引导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加入人等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享有与使用。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勉励支持政策,促进基金资助项目获得的研究结果在本市实施转化。
第五章 监视与治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事情情况、依托单元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卖力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纪录,建设评审专家、依托单元和项目卖力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加入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加入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取消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加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卖力人、项目加入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结果等行为的,基金办可以取消其划定年限内的申请资格、取消资助、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卖力人、加入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纠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纠正的,取消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加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一)未凭据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事情的;
(二)未凭据划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陈诉和验收质料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陈诉、原始纪录或者相关质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五年内作为依托单元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视治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的;
(二)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卖力人提交的质料或者陈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未凭据划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陈诉、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治理陈诉或者验收质料的;
(四)纵容、容隐申请人、项目卖力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换项目卖力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办监视、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凭据划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凭据划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果真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事情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评审专家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结果等行为的,基金办五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设基金资助项目结果治理信息系统,对研究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基础性数据、研究结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果真,但是凭据划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依托单元、项目卖力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事情,宣传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结果,推进研究结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四十二条 基金办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事情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权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项目申请、评审历程中存在的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实时处置惩罚。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宣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措施的行为,其他执法规则规章已划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凭据有关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一)未凭据划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果真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事情的;
(四)利用事情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基金委委员有前款划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基金办在基金资助事情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有关的情况条件促进项目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治理,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已被2024年12月5日宣布的政府令313号《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治理措施》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