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宁静使用治理措施〉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PA视讯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宁静使用治理措施》的部门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修改为“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宁静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肩负。
“普通地下室宁静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肩负。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元、小我私家治理的,受托治理人应当凭据划定和约定肩负普通地下室宁静使用责任。”
三、第四条中的“产权人、治理人”修改为“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治理人(以下统称‘宁静使用责任人’)”,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产权人、治理人”相应修改为“宁静使用责任人”。
四、删去第八条,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删去第十五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宁静使用应当切合本市有关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治安治理和衡宇租赁治理的相关划定以及规范、尺度。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凭据本市衡宇租赁治理的相关划定治理挂号。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计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凭据属地治理的原则,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宁静使用的综合治理事情,建设地下空间宁静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体例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计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计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切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计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检验,确保其切合宁静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规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凭据划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切合计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运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域县建设(衡宇)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存案。治理普通地下室存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规模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挂号证明或者所有权人配合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计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计划文件;计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计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计划用途的,提交计划部门变换计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及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及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宁静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宁静检查及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革新的,提交衡宇宁静判定机构出具的衡宇结构宁静判定陈诉。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质料齐全的,建设(衡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存案。存案情况发生变换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衡宇)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变换存案。”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运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治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存案的情况,对不切合条件的,不予治理相关证照。”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宁静问题的,卖力地下空间综合治理事情部门可以委托衡宇宁静判定机构进行判定,经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宁静,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宁静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卖力地下空间综合治理事情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宁静,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革新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接纳其他要领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宁静和防空效能的。”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建设单元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衡宇)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的相关划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个体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宣布之前,使用地下空间,不切合划定的,应当凭据本市相关划定逐步治理;已存案使用的普通地下室,应当重新治理存案并发放使用标志牌。
2004年11月23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52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宁静使用治理措施》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