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75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措施〉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吉宁
2017年7月3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措施》的决定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PA视讯市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治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顺利开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措施》和《PA视讯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PA视讯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育费征收尺度,划分以作出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时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挂号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对不切合划定生育子女的伉俪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凭据差异情节,凭据下列尺度征收社会抚育费:
“(一)对不切合划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伉俪,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划分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划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划分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划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划分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划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社会抚育费征收部门应当凭据划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社会抚育费征收部门未按划定实行收费公示或者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七、将原条文中的“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违反划定生育”、“违法生育”修改为“不切合划定生育”,“违反划定收养”修改为“不切合划定收养”。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措施》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
PA视讯市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措施
(2002年11月12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11命令宣布 凭据2010年11月27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26命令第一次修改 凭据2017年7月3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75命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治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顺利开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措施》和《PA视讯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治理事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卖力本辖区内社会抚育费的具体征收事情。
财政、价钱、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育费征收的相关治理和羁系事情。
第三条 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PA视讯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育费征收尺度,划分以作出征收社会抚育费决定时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挂号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育费,凭据本市居民的征收尺度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育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盘算。
第五条 对不切合划定生育子女的伉俪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凭据差异情节,凭据下列尺度征收社会抚育费:
(一)对不切合划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伉俪,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划分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划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划分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划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划分凭据本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划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第六条 对不切合划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育费,凭据本措施第五条划定的征收尺度执行。
第七条 对不切合划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故障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凭据本措施第五条划定的征收尺度加倍征收社会抚育费。
第八条 社会抚育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征收。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育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育费。
第十条 社会抚育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不切合划定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视察,并于不切合划定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育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育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质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凌驾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育费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划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育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育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抚育费征收部门应当凭据划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社会抚育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纳入财政预算治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元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职工由其所在单元提供;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城镇无牢固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育费:
(一)社会抚育费征收部门未下达《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社会抚育费征收部门未按划定实行收费公示或者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02年12月12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