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85号
《PA视讯市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划定》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19年5月30日
PA视讯市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划定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元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等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依照本划定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元是宁静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则、规章和尺度,建设、健全宁静生产责任制和宁静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宁静生产条件,推进宁静生产尺度化建设,增强宁静生产治理,提高宁静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结果卖力。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对本单元的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健全并督促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宁静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宁静生产事情;
(六)督促检查宁静生产事情,实时消除生产宁静事故隐患;
(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陈诉宁静生产事情情况;依法不需要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宁静生产事情情况;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九)实时、如实陈诉生产宁静事故。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分管宁静生产事情的卖力人或者宁静总监协助主要卖力人履行宁静生产职责,其他分管卖力人对分管业务规模内的宁静生产事情卖力。
宁静总监的具体措施,由市应急治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和有关行业治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卖力人、其他卖力人、各职能部门卖力人、车间和班组卖力人、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宁静生产责任规模和考核尺度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每年对宁静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宁静生产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应当组织制定下列宁静生产规章制度:
(一)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宁静生产检查制度;
(三)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宁静治理制度;
(五)宁静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宁静生产用度提取、使用和治理制度;
(六)危险作业治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九)宁静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十)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制度;
(十一)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宁静生产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宁静操作规程。
宁静操作规程应当笼罩本单元生产经营运动的全历程。
宁静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宁静操作要求、作业情况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履行下列宁静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
(一)保证具备宁静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二)部署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划定提取和使用宁静生产用度,专门用于改善宁静生产条件。
第十条 本市凭据国家划定建设宁静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金属冶炼、修建施工、门路运输、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元,应当投保宁静生产责任保险。勉励其他生产经营单元投保宁静生产责任保险。
宁静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措施,由市应急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修建施工、门路运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下列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但国家另有划定的除外:
(一)从业人员总数凌驾100人的,应当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凭据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划定第十一条划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下列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总数凌驾300人的,应当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凭据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凌驾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宁静生产技术、治理服务机构提供宁静生产治理服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元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元从业人员统一治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计入本单元从业人员总数。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元配备的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中,具有相应类此外注册宁静工程师的数量,不得少于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总数的15%,且最低不得少于1人。
勉励其他生产经营单元聘用注册宁静工程师从事宁静生产治理事情。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加入拟订宁静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加入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纪录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宁静治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加入应抢救援演练;
(五)检查宁静生产状况,实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革新宁静生产治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宁静生产整改措施;
(八)督促本单元其他机构和人员履行宁静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加入宁静生产考核,提出赏罚意见;
(九)依法组织或者加入生产宁静事故视察处置惩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运动相适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履行下列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须要的宁静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宁静操作技术,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惩罚措施,知悉自身在宁静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接纳新工艺、新技术、新质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切合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
(四)未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的人员,不得部署上岗作业;
(五)建设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纪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加入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纪录;
(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纪录。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进行特种作业运动,应当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凭据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部署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履行下列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宁静责任:
(一)不得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运动;
(二)不得擅自变换计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效,危及生产宁静;
(三)不得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四)不得违反划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堆栈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修建物内;
(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宁静的设备及工艺;
(七)不得违反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其他禁止性划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元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和治理,应当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定期维护、调养和检验,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宁静防护装置,应当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不得违反划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宁静警示标志应当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元作出下列涉及宁静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意见:
(一)宁静生产投入计划;
(二)生产经营结构调整方案;
(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更新、革新计划;
(四)接纳新工艺、新流程、新质料的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设施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见告作业场所和事情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制定作业方案,凭据本单元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二)落实宁静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宁静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部署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治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切合宁静作业要求,监视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宁静措施;
(四)配备与现场作业运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宁静警示标志、宁静防护设备、应抢救援装备;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宁静的紧急情况,立即接纳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签订宁静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在有关条约中明确各自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
(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元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运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宁静的;
(三)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元从事本划定第二十五条划定所列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 宁静生产治理协议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双方宁静生产职责、各自治理的区域规模;
(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宁静生产治理责任;
(三)双方有关宁静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四)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应抢救援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纪录购置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钱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和岗位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品级,接纳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开展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宁静的紧急情况,现场卖力人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至少排查治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宁静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的责任:
(一)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相衔接;
(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抢救援演练;
(三)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人员;
(四)发生生产宁静事故后,迅速接纳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淘汰人员伤亡和工业损失。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可以不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但应当体例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兼职的应抢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抢救援队伍签订应抢救援协议。
第三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元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市轨道交通运营、修建施工单元,应当建设应抢救援组织,配备应抢救援人员和须要的应抢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应急治理、经济信息化、公安、计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都市治理、交通、水务、市场羁系、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等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元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视治理。
其他政府部门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元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治理。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下列生产经营单元进行重点监视检查: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宁静事故的;
(二)近两年内受到过宁静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被举报投诉存在生产宁静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未履行本划定第四条划定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或者未组织制定本划定第七条划定所列宁静生产规章制度之一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依法给予免职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依照前款划定受刑事处罚或者免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宁静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第九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履行宁静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元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提供必须的资金;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依法给予免职处分,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小我私家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凭据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凭据划定配备注册宁静工程师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五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未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暂停或者取消其与宁静生产有关的资格;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履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八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建设或者健全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九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凭据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划定之一,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划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宁静防护装置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二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宁静警示标志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四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向从业人员如实见告作业场所和事情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五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遵守作业划定之一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六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签订宁静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条约中明确各自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八条划定,生产经营单元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切合划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钱币、其他物品替代的,由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元纠正违反本划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元在未纠正前不得部署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作业;仍然部署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作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元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人为、福利期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条约。
第五十条 对未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元,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并依法公示生产经营单元或者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十一条 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元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可以向社会宣布。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凭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治理划定,对生产经营单元接纳惩戒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元或者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受到罚款处置惩罚后逾期不缴纳的,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每日凭据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元或者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发出执行通知,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凭据划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依法接纳惩戒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划定所称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凭据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尺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划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0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302命令对本划定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