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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PA视讯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历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公安、宁静、司法/司法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05-06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9〕13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19-06-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19期(总第607期)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PA视讯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历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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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PA视讯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历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6日


PA视讯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历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历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则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革新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历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不停完善执法法式、创新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监视,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奠基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施行《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公示措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凭据“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设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审核、宣布、取消和更新制度,以政府网站公示、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多种方式,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主动向社会果真,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视。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历程纪录制度,施行《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措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纪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视察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历程进行纪录,并全面系统归档生存,做到执法全历程留痕和可回溯治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施行《PA视讯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事情部署

  (一)发动部署阶段

  2019年5月底前,召开全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发动部署聚会会议,对涉及的任务、具体措施和事情要求等进行全面部署。

  (二)完善制度阶段

  2019年7月底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细化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报送市司法局存案;各区政府组织所属街道、乡镇细化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措施,汇总后报送市司法局存案。

  (三)实施准备阶段

  2019年9月底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专题培训等实施准备事情;各区政府完成对所属街道、乡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专题培训等实施准备事情。

  2019年12月底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实现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全面、实时、准确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全历程的文字纪录统一规范,对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重大执法决定全部进行法制审核;各区政府组织所属街道、乡镇,凭据上述尺度完成相关事情;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完成执法装备配备尺度制定事情。

  (四)全面推行阶段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正式施行《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公示措施》《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措施》《PA视讯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区政府要凭据相关制度和事情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并对本系统、当地域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其中,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20年2月15日前将评估结果和验收申报质料报送市司法局,各区政府要于2020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所属街道、乡镇落实情况的评估事情,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市政府将于2020年2月底前组织对各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整改验收阶段

  2020年3月底前,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整改任务,各区政府要督促所属街道、乡镇抓好整改落实;市政府、各区政府划分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所属街道或乡镇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验收。由市司法局牵头,对本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总结,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委和司法部。

  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组织领导。建设PA视讯市全面推进“三项制度”事情小组,卖力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三项制度”事情;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单元包罗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实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建设健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统筹协调机制;主要卖力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增强对当地域、本部门行政执法事情的领导,定期听取事情情况汇报,实时研究解决事情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情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尺度、结果有考核。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治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视等制度建设,连续强化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和证件治理,形成与“三项制度”衔接配套、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做好执法保障。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设责任明确、治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凭据因地制宜、务实高效的原则,制定装备配备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行政执法装备采购、维护等用度纳入预算;要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健全完善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刊行动用,实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五)增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大数据、云盘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增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着力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法式网上流转、执法运动网上监视、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运动的即时性、历程性、系统性治理;加速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从而使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服务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情况更优化。

  (六)增强督促检查。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坚持勉励先进与推动落后相结合,充实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事情的积极性、主动性。严格执行督促整改和通报制度,对事情不力的要实时督促整改,对事情中泛起问题造成不良结果的单元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附件:1.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公示措施

     2.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措施

     3.PA视讯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


附件1

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公示措施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凭据《政府信息果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规则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运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视的运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凭据“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设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审核、宣布、取消和更新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主动、实时、准确。

  第六条 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所在、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视电话。

  (二)各执法主体的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信息,包罗:姓名、单元、执法证号码、执法证是否有效等信息;有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还应当公示服装、标志、标识、证件的样式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工具、治理条件、治理方式、治理流程、法定时限、允许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质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流程。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尺度。

  (七)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前款划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接纳设置专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运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事情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为聘用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标识、事情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标识、事情证件的样式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历程中,应当佩戴相关标志标识、主动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视检查、视察取证、接纳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运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见告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治理业务名称和治理人员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示主要包罗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公示、特定执法历程信息公示、执法结果公示和执法统计年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罗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治理工具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历程中的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凭据考试结果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结果信息。

  (二)接纳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应当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公示切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三)接纳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划定,接纳宣布招标或者拍卖通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四)需要组织果真听证的,应当接纳宣布听证通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所在、听证事项等信息。

  (五)其他执法历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执法规则规章另有划定外,执法检查的结果应当按月或者按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接纳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接纳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工业状况等涉及工业的信息以及小我私家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接纳公示执法决定摘要方式的,应当包罗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工具(小我私家隐去真实姓名)、执法日期、执法结果等内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还应当公示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和决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切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经济宁静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视察处置惩罚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视察处置惩罚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视察处置惩罚中的;

  (六)执法规则规章划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设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治理情况;

  (五)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治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治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时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取消、部门取消、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变换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0个事情日内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存在正当性、适当性问题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监视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实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正当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实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凭据政府信息果真相关划定治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信用信息的,应当见告申请人凭据国家和本市信用信息归集治理的划定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法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规则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对行政执法历程进行纪录的运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执法全历程,是指从行政执法法式启动直至执法法式完结经历的历程。

  第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规费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全历程自接收相关治理质料开始,包罗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法式环节和补正、勘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法式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历程自检查运动开始,包罗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法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判定、责令纠正等特别法式环节。

  实物征收征用的全历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罗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决定、送达、实施、赔偿、终结等一般法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法式环节。

  行政处罚的全历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罗受案、立案、视察取证、审查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法式环节和抽样视察、先行挂号生存、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法式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历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罗审查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法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法式环节。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应当遵循正当、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应当接纳文字纪录、音像纪录等方式。

  文字纪录可以接纳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纪录。音像纪录可以接纳执法纪录仪、摄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纪录。

  第七条 纸质文书纪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历程纪录的要素应当包罗时间、所在、执法人员、执法工具、执法事项等历程性信息。

  纸质文书纪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治理的划定执行。

  第八条 勉励行政执法机关接纳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历程进行纪录和治理。

  第九条 对查封扣押工业、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康健、重大工业权益的现场执法运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纪录。

  对现场执法、视察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通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历程,要凭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纪录。

  勉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服务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历程进行纪录。

  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对使用音像设备纪录执法历程有强制性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条 音像纪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纪录应当包罗纪录时间、纪录所在、执法人员、执法工具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差异角度,同时进行不中断纪录。

  音像纪录历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等原因造成音像纪录中断的,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纪录的,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导出和存储执法音像设备中的音像纪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

  行政执法纪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凭据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法历程的文字纪录生存期限凭据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生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纪录生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音像纪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光盘生存期限凭据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生存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事情人员不得伪造、改动、编辑、剪辑执法历程的原始纪录;不得在生存期内销毁执法历程的文字纪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纪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不向社会果真。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凭据保密事情的有关划定进行治理。

  监察、司法、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调阅、复制相关案件执法历程纪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历程纪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历程纪录,应当凭据档案治理有关划定治理查阅、复制手续。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PA视讯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规则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措施。

  公安、国家宁静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法制审核,凭据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事情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团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依据、法式存在正当性问题的,应当在纠正或者纠正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卖力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卖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肩负法制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卖力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事情并对审核意见卖力。

  经行政执法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相对集中执法权的机构(含政务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可以由其法制机构在授权或者委托规模内具体肩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接纳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撤回或者取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情庞大或者罚款数额较大且经过听证法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强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划拨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拆除修建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三)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正当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征收或者征用衡宇、土地的决定;

  (二)征收或者征用车辆、设施、设备等正当工业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征收征用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执法规则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规模有明确划定的,凭据有关划定执行;没有明确划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治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凭据本措施第五条至第十条的划定,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报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存案。因执法变换、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实时调整并重新存案。

  第十二条 具体肩负案件或者政务服务事项治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应当将下列质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并对提交质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正当性卖力:

  (一)完整的卷宗质料;

  (二)治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质料。

  执法规则规章对行政执法时限有明确划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届满前5个事情日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质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正当;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执法工具是否认定准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实、确凿;

  (六)执法法式是否正当;

  (七)执法规则规章是否适用准确;

  (八)治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办案机构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逐项对照本措施第十三条划定的内容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办案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中提出的正当性、合理性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是否接纳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构协商相同;经相同仍不能告竣一致意见的,报请行政执法机关卖力人团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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