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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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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羁系、宁静生产羁系/尺度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7-05
  6. [发文字号] 京粮发〔2023〕40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3-07-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30期(总第810期)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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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发〔2023〕40号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蓄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

  《PA视讯市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年6月28日市粮食和储蓄局第17次局长办公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    

2023年7月2日  


PA视讯市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羁系运动,凭据《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羁系措施(试行)>的通知》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运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羁系,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蓄部门主导,凭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羁系。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罗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蓄部门发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发生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事情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开展。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凭据统领权限,卖力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羁系事情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正当应用;充实发挥信用治理在粮食行业生长中的引导作用。

  第七条 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元,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

  第八条 粮食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实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卖力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

  粮食和储蓄部门发生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统领权的粮食和储蓄部门自行政处罚、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其他国家机关发生的信用信息通过部门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

  第九条 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应当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实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挂号或者存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粮食和储蓄部门发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粮食和储蓄部门发生的奖励信息;

  (四)其他国家机关发生的依法可果真的信用信息。

  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宁静、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小我私家隐私的,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

  第十条 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应增强对辖区内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治理:

  (一)企业注册挂号或者存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换的,应在10个事情日内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二)粮食和储蓄部门发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短公示期满但未进行信用修复的,应继续公示,直至完成信用修复。公示期以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上的实际公示时长为准;

  (三)粮食和储蓄部门发生的奖励信息进行永久公示。奖励被取消的,作出取消决定的部门应实时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四)其他国家机关发生的信用信息变换后,具有统领权的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应实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依照权限,对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实行动态治理。

  第十二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粮食和储蓄部门依据有关执法规则和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凭据统一的信用评价尺度,接纳规范的法式、要领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品级的运动。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由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凭据统领权限和本细则有关划定,凭据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尺度,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开展。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事情。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规模,相关纪录转入下年度。

  第十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接纳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凭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和上年度的信用评价品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品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粮食和储蓄部门的内部决策依据参考,原则上差池外果真;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对信用品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可以接纳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时,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工具;

  (二)在粮食流通领域评优评先时,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工具;

  (三)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制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工具;

  (四)在“双随机”检查时,降低抽查比例、频次。

  第十七条 对信用品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可以接纳以下措施:

  (一)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

  (二)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

  第十八条 粮食企业失信行为是指被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粮食和储蓄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粮食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允许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质料或信用陈诉等。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蓄部门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质料。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蓄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切合修复条件的,实时进行修复;不切合修复条件的,见告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第二十条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蓄部门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取消公示,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中生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屏蔽该纪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纪录信息的生存期限重新盘算。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国家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凭据认定机关划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具有统领权的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应实时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取消相关信息公示。相关信息的处置惩罚凭据本细则第二十条划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事情统一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失信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粮食企业可以向具有统领权的粮食和储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质料。具有统领权的粮食和储蓄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15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核。

  (一)认为粮食和储蓄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禁绝确的;

  (二)对粮食和储蓄部门收罗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行为有异议的;

  (三)对粮食和储蓄部门作出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

  (四)其他认为粮食和储蓄部门因信用信息归集侵犯其正当权益的。

  粮食企业对粮食和储蓄部门针对异议申请作出的相关决定、处置惩罚结果不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发现收罗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羁系平台实时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六条 市、区粮食和储蓄部门应依法履职,对在粮食企业信用羁系事情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单元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企业经营运动守法诚信评价措施>的通知》(京粮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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