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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公安局交通治理局关于宣布《PA视讯市电动自行车挂号划定》的通告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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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公安局交通治理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26-05-01
  5. [成文日期] 2026-04-27
  6. [发文字号] PA视讯市公安局交通治理局2026年第〔〕13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6-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公安局交通治理局关于宣布《PA视讯市电动自行车挂号划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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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3号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PA视讯市非机动车治理条例》,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PA视讯市电动自行车挂号划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宣布,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9日宣布的《关于宣布〈PA视讯市电动自行车挂号划定〉的通告》(2018年第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PA视讯市公安局交通治理局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PA视讯市电动自行车挂号划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挂号

  第一节 注册挂号

  第二节 变换挂号

  第三节 转让挂号

  第四节 延用挂号

  第五节 注销挂号

  第三章 其他划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挂号,掩护门路交通宁静,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措施》《PA视讯市非机动车治理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卖力组织实施。

  单元及小我私家在本市治理电动自行车挂号,应当遵守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和本划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凭据就近治理、便捷治理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挂号服务点,方便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置电动自行车、注册挂号一站式治理。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动自行车互联网业务治理,积极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免予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第四条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卖力治理电动自行车挂号业务,指导、检查、监视辖区内挂号治理点的挂号事情。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治理电动自行车挂号,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料,按划定检验电动自行车。对切合条件的,凭据划定的尺度、法式和期限治理电动自行车挂号。对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或电子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切合划定的,应当书面或电子见告不予受理、挂号的理由。

  申请治理电动自行车挂号业务,应当如实提交划定的质料、交验电动自行车,如实申告划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质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电动自行车的正当性卖力。

第二章 挂号

  第一节 注册挂号

  第六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申请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切合国家相关技术尺度并列入《PA视讯市电动自行车产物目录》。

  第七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挂号的,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的挂号服务点(以下简称“挂号站点”)申请挂号。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治理:

  (一)所有人为单元或境外人员的;

  (二)所有人未满18周岁的;

  (三)委托他人代庖注册挂号业务的;

  (四)其他治理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挂号,应当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挂号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物及格证明;

  (四)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凭证。

  第九条 挂号站点接到注册挂号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检验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及电动机编码,收罗电动自行车照片、整车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申请质料齐全有效、电动自行车检验及格的,核发有效期为十年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治理注册挂号:

  (一)电动自行车不切合国家相关技术尺度的;

  (二)电动自行车未列入《PA视讯市电动自行车产物目录》的;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五)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纪录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情形。

  第二节 变换挂号

  第十一条 已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申请变换挂号:

  (一)变换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同产物型号电动机的;

  (三)更换同产物型号车架的。

  第十二条 申请变换挂号的,所有人应当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挂号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同产物型号电动机、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来历凭证或者产物及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接到变换挂号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检验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刊行驶证。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挂号的所有人姓名变换为其他配合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申请变换挂号。申请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配合提出申请,提交行驶证、变换前和变换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配合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伉俪双方配合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伉俪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接到变换挂号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检验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刊行驶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治理变换挂号:

  (一)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或电动机、电池类型的;

  (二)改变已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

  (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电动自行车挂号满十年未申请延用挂号的;

  (四)属于第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划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已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换后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或者登录“PA视讯交警”APP治理变换存案:

  (一)所有人姓名(单元名称)变换的;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换的;

  (三)所有人住所地、联系方式变换的。

  第十六条 申请变换存案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挂号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四)属于所有人姓名(单元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换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换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接到变换存案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所有人姓名(单元名称)、住所地信息变换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刊行驶证。通过“PA视讯交警”APP治理所有人姓名(单元名称)、住址变换存案的,可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领取行驶证。

  第三节 转让挂号

  第十七条 已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申请转让挂号。

  第十八条 申请转让挂号的,原所有人与现所有人应当配合申请并交验电动自行车,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挂号申请表;

  (二)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来历凭证或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接到转让挂号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检验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刊行驶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治理转让挂号:

  (一)电动自行车与该车档案纪录内容纷歧致的;

  (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电动自行车挂号满十年未申请延用挂号的;

  (三)属于第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划定情形的。

  第四节 延用挂号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门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申请延用挂号。申请时应当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挂号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接到延用挂号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核对所有人、电动自行车与挂号信息,对申请质料齐全有效、电动自行车检验及格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 已申请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延用挂号的,有效期再次届满后,电动自行车仍需要继续上门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按本划定第二十条再次提出延用挂号申请。

  第二十三条 2016年8月31日前挂号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门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挂号。2016年9月1日后挂号的电动自行车,挂号满十年后需要继续上门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挂号满十年前的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提出延用挂号申请。

  对挂号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未在划定期限内申请延用挂号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注销行驶证、号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治理延用挂号:

  (一)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或电动机、电池类型的;

  (二)改变已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

  (三)属于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划定情形的。

  第五节 注销挂号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挂号: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的;

  (二)电动自行车不再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挂号的,所有人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接到注销挂号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被依法取消、撤回的,以及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者挂号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未申请延用挂号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治理注销挂号。

第三章 其他划定

  第二十八条 已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申请补领、换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并交验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非机动车挂号站应当在一日内检验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重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属于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还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治理电动自行车业务时,对于应当收回行驶证、号牌但未收回的,通告作废。

  第三十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变换、转让、注销挂号前,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惩罚完毕;未处置惩罚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进行书面或电子见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凭据以下划定安装:

  (一)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部号牌安装位置;

  (二)号牌应正面朝外、字符正向,禁止反装或倒装;

  (三)使用专用固封装置牢固在安装孔上;

  (四)号牌周边不应有影响号牌识此外物体和光源。

  第三十二条 除治理电动自行车转让挂号外,所有人可以委托署理人代庖挂号业务,申请时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及署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本划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地是指: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包罗拥有电动自行车的小我私家或者单元。

  1.小我私家是指我海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居民、定居外洋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元是指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元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服务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元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服务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服务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域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地:

  1.单元的住所地是其在本市的主要服务机构所在所在;

  2.本市户籍居民的住所地是户籍挂号所在或者其身份证明纪录的所在,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的住所地是在本市居住的所在;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居民、定居外洋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住所地,是其身份证明纪录的所在;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所地,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纪录的所在。

  第三十四条 本划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是指:

  (一)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二)经人民法院调整、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整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元未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四)继续、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续、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划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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