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措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1年3月17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措施》的决定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PA视讯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措施》(2000年4月26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54命令宣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PA视讯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措施》凭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宣布。
附
PA视讯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措施
(2000年4月26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颁布 凭据2021年3月17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97命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事情,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事情。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正、公正、果真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法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域)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凭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域,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域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发生;凭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发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凌驾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事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域)服务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事情机构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域)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居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事情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执法、规则;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事情人员;
(五)受理选举事情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聚会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事情;
(二)依法制定选举事情方案;
(三)组织选民挂号,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告选举日期、时间、所在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宣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事情,建设选举事情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事情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聚会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聚会会议补选。
第三章 选民挂号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教育水平、工业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挂号;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纷歧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挂号。未在划定期限内进行选民挂号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 接纳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宣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服务公正,身体康健,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接纳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凌驾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聚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果真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几多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宣布。
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卖力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晤面并回覆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法式
第十八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就地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卖力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事情。
第十九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凭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未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卖力。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选举日不能加入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凌驾3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发生。
第二十二条 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阻挡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事情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果真唱票、计票,就地宣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即是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置惩罚。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 过半数的选民加入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加入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恰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凌驾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凭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几多的顺序,凭据本措施第十六条划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措施划定的法式和要领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域)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案。
第六章 免职、告退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视。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免职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免职居民委员会成员。免职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域)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免职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实时召开居民聚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须要时,街道(地域)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聚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居民聚会会议在讨论免职建议时,提出免职建议者应当到会回覆问题。被要求免职的人有权出席聚会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聚会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泛起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聚会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域)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域)服务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事情人员的,由所在单元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违反治安治理划定或者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措施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域)服务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域)服务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置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