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
  2. [发文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宣布日期] 2016-11-07
  4.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

打印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聚会会议修订 凭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掩护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等七部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凭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保障人体康健,维护生态宁静,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情况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实行淘汰固体废物的发生量和危害性、充实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生长。

  国家接纳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运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实接纳和合理利用。

  国家勉励、支持接纳有利于掩护情况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工业生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并接纳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体例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工业生长等计划,应当统筹考虑淘汰固体废物的发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卖力的原则。

  产物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发生的固体废物依法肩负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勉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宣传教育,提倡有利于情况掩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购置、使用再生产物和可重复利用产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运动中作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掩护情况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事情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监视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事情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监视治理事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监视治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国家情况质量尺度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技术尺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都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宣布固体废物的种类、发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建设发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情况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治理的划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及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监视治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统领规模内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有关的单元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元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须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元守旧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接纳现场监测、收罗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十六条 发生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接纳措施,防止或者淘汰固体废物对情况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接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执法、规则划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所在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产物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划定。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状况以及产物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尺度,防止太过包装造成情况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接纳目录的产物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该产物和包装物进行接纳。

  第十九条 国家勉励科研、生产单元研究、生产易接纳利用、易处置或者在情况中可降解的薄膜笼罩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接纳接纳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淘汰农用薄膜对情况的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历程中发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情况。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四周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增强治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掩护区、风物名胜区、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基本农田掩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治理。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宣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切合国家情况掩护尺度,并经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及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视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治理规模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情况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淘汰工业固体废物发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宣布限期淘汰发生严重污染情况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期限内划分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划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接纳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期限内停止接纳列入前款划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计划,推广能够淘汰工业固体废物发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

  第三十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建设、健全污染情况防治责任制度,接纳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质料、能源和其他资源,接纳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工业固体废物发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挂号制度。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必须凭据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发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划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实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凭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倒霉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凭据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宁静分类存放,或者接纳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切合国家情况掩护尺度。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场所;确有须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纳措施,防止污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接纳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情况。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发生变换的,变换后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情况掩护的划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宁静处置或者接纳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宁静运行。变换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元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宁静处置的用度,由有关人民政府肩负;但是,该单元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肩负处置用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接纳科学的开采要领和选矿工艺,淘汰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发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情况掩护划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物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接纳措施,防止污染情况。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情况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工业化生长,逐步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情况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都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元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 对都市生活垃圾应当凭据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在指定的所在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都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情况掩护和情况卫生治理的划定,防止污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都市生活垃圾应当实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 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革新燃料结构,生长都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淘汰都市生活垃圾。

  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计划,合理部署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接纳利用事情。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切合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情况掩护和情况卫生尺度。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须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并接纳措施,防止污染情况。

  第四十五条 从生活垃圾中接纳的物质必须凭据国家划定的用途或者尺度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产物。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元应当实时清运工程施工历程中发生的固体废物,并凭据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清扫、收集运输历程中发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从事都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元,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治理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情况卫生的划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情况防治的具体措施,由地方性规则划定。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特别划定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适用本章划定;本章未作划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划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划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尺度、鉴别要领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应当包罗淘汰危险废物发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应当报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本条划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实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体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 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元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代为处置,处置用度由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肩负。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切合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危险废物排污用度于污染情况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单元,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单元,必须向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凭据经营许可证划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运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元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运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凭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宁静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接纳切合国家情况掩护尺度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凌驾一年;确需延恒久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接纳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治理的划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置惩罚,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元,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案;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情况的单元,必须立即接纳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情况的污染危害,实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元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陈诉,接受视察处置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情况、威胁居民生命工业宁静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监视治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陈诉,由人民政府接纳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凭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情况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用度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治理措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六十六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监视治理部门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治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以罚款:

  (一)不凭据国家划定申报挂号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挂号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倒霉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宁静分类存放,或者未接纳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掩护区、风物名胜区、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基本农田掩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接纳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情况污染的;

  (八)在运输历程中沿途抛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监视治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情况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接纳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凭据国家有关情况掩护划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都市生活垃圾污染情况防治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元不实时清运施工历程中发生的固体废物,造成情况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元不凭据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对施工历程中发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历程中沿途抛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元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小我私家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凭据国家划定申报挂号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挂号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凭据国家划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元从事经营运动的;

  (六)不凭据国家划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宁静性处置,混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置惩罚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接纳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情况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历程中沿途抛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危险废物发生者不处置其发生的危险废物又不肩负依法应当肩负的处置用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代为处置用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凭据经营许可证划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凭据经营许可证划定从事前款运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肩负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肩负该固体废物的处置用度。

  逃避海关羁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置惩罚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划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情况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凭据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盘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凌驾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情况污染事故,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凭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监视治理部门调整处置惩罚;调整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勉励执法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情况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执法援助。

  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接纳措施恢复情况原状。

  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情况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侵犯人就执法划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肩负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情况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情况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运动中发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纳入固体废物治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运动中发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运动中发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执法、行政规则划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凭据国家划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尺度和鉴别要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运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要领,到达淘汰已发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淘汰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运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切合情况掩护划定要求的填埋场的运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质料或者燃料的运动。

  第八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执法,不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差异划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划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会议对本文件有修改。)

分享:

评价建议

您会见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