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聚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凭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掩护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凭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法〉等七部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凭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视治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修建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掩护和改善生态情况,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保障民众康健,维护生态宁静,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情况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生长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生长。
国家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民众积极加入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应当接纳措施,淘汰固体废物的发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接纳措施,防止或者淘汰固体废物对情况的污染,对所造成的情况污染依法肩负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加入、城乡统筹、因地制宜、轻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卖力。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设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计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事情。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国务院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康健、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监视治理事情。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地方人民政府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康健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十条 国家勉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增强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增强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民众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运动中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视治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生态情况掩护计划,并接纳有效措施淘汰固体废物的发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国家情况质量尺度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尺度、鉴别法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技术尺度。
第十五条 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生态情况、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尺度。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情况执法规则,切合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技术尺度。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用途、尺度。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历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 建设发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情况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治理的划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开端设计,应当凭据情况掩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内容纳入情况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情况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元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设施进行验收,体例验收陈诉,并向社会果真。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治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所在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掩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划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存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将存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生长革新、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凭据鉴别结论依法治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及其情况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有权对从事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运动的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须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接纳现场监测、收罗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情况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纪录制度,将相关信用纪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康健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宣布固体废物的种类、发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依法实时果真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视。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依法向民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民众情况掩护意识和加入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情况纳入情况状况和情况掩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陈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进行举报。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宣布,方便民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元的,该单元不得以解除、变换劳动条约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攻击抨击。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生长革新、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民众康健、生态情况的危害和影响水平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淘汰工业固体废物发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宣布限期淘汰发生严重污染情况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期限内划分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划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接纳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的期限内停止接纳列入前款划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生长革新、生态情况等主管部门,定期宣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物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计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
第三十六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历程的污染情况防治责任制度,建设工业固体废物治理台账,如实纪录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接纳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条约,在条约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和条约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见告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违反本条第一款划定的,除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肩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质料、能源和其他资源,接纳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工业固体废物的发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划定。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向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淘汰工业固体废物发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治理制度的相关划定。
第四十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应当凭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倒霉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凭据国务院生态情况等主管部门的划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宁静分类存放,或者接纳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接纳切合国家情况掩护尺度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切合国家情况掩护尺度。
第四十一条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接纳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情况。
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发生变换的,变换后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情况掩护的划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宁静处置或者接纳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宁静运行。变换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元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宁静处置的用度,由有关人民政府肩负;但是,该单元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肩负处置用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接纳科学的开采要领和选矿工艺,淘汰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发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勉励接纳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情况掩护等划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速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惩罚的生活垃圾治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笼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事情协调机制,增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民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事情。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革新燃料结构,生长清洁能源,淘汰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发生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产物生产和流通历程治理,制止太过包装,组织净菜上市,淘汰生活垃圾的发生量。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惩罚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惩罚的工业化生长,逐步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情况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计划,合理部署接纳、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接纳利用事情。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情况的防治,掩护和改善农村人居情况。
国家勉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域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治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域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置惩罚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惩罚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宣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增强监视治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惩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元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惩罚。
第四十九条 发生生活垃圾的单元、家庭和小我私家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肩负生活垃圾发生者责任。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所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元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事情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凭据划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惩罚。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惩罚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情况掩护和情况卫生治理的划定,防止污染情况。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凭据危险废物治理。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元,应当实时清扫、收集运输历程中发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物批发市场等应当增强情况卫生治理,保持情况卫生清洁,对所发生的垃圾实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置惩罚。
第五十三条 从事都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元,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治理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情况卫生的划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置惩罚设施与前款划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增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接纳体系在计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接纳的物质应当凭据国家划定的用途、尺度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产物。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场所,应当切合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情况掩护和情况卫生尺度。
勉励相邻地域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场所;确有须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情况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并接纳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惩罚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果真。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主管部门卖力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惩罚事情。
发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元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置惩罚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发生者付费原则,建设生活垃圾处置惩罚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置惩罚收费尺度,应当凭据当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异化治理,并充实征求民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置惩罚收费尺度应当向社会宣布。
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惩罚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方生活垃圾具体治理措施。
第五章 修建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修建垃圾污染情况的防治,建设修建垃圾分类处置惩罚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罗源头减量、分类处置惩罚、消纳设施和场所结构及建设等在内的修建垃圾污染情况防治事情计划。
第六十一条 国家勉励接纳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治理措施,推进修建垃圾源头减量,建设修建垃圾接纳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修建垃圾综合利用产物应用。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主管部门卖力修建垃圾污染情况防治事情,建设修建垃圾全历程治理制度,规范修建垃圾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增强修建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宁静,防止污染情况。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元应当体例修建垃圾处置惩罚方案,接纳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主管部门存案。
工程施工单元应当实时清运工程施工历程中发生的修建垃圾等固体废物,并凭据情况卫生主管部门的划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元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历程中发生的修建垃圾。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指导农业固体废物接纳利用体系建设,勉励和引导有关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增强监视治理,防止污染情况。
第六十五条 发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纳接纳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实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历程中发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制止造成情况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四周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勉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情况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设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物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物的生产者应当凭据划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设与产物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物接纳体系,并向社会果真,实现有效接纳和利用。
国家勉励产物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接纳利用。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物等实行多渠道接纳和集中处置惩罚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切合划定条件的企业或者小我私家接纳、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接纳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产物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划定。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状况以及产物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尺度,防止太过包装造成情况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太过包装的强制性尺度,制止太过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增强对太过包装的监视治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接纳目录的产物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该产物和包装物进行接纳。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接纳可重复使用、易接纳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淘汰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接纳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监视治理。
国家勉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行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陈诉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接纳情况。
国家勉励和引导淘汰使用、积极接纳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接纳、可降解的替代产物。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掩护情况的产物、设备和设施,淘汰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维护运营单元或者污泥处置惩罚单元应当宁静处置惩罚污泥,保证处置惩罚后的污泥切合国家有关尺度,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纪录,并陈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情况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置惩罚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惩罚计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置惩罚设施与污水处置惩罚设施,勉励协同处置惩罚,污水处置惩罚费征收尺度和赔偿规模应当笼罩污泥处置惩罚成本和污水处置惩罚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抛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发生的污泥和处置惩罚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清淤疏浚历程中发生的底泥,防止污染情况。
第七十三条 各级种种实验室及其设立单元应当增强对实验室发生的固体废物的治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凭据危险废物治理。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适用本章划定;本章未作划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划定。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划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尺度、鉴别要领、识别标志和鉴别单元治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凭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发生数量,科学评估其情况风险,实施分级分类治理,建设信息化羁系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治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体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计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结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获得妥善处置。
体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计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元、专家和民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相助,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凭据划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建设危险废物治理台账,如实纪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治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应当包罗淘汰危险废物发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治理计划应当报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存案。
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治理制度的划定。
第七十九条 发生危险废物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和情况掩护尺度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凭据许可证划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运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元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运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凭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宁静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接纳切合国家情况掩护尺度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单元,贮存危险废物不得凌驾一年;确需延恒久限的,应当报经发表许可证的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批准;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划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治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措施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接纳防止污染情况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治理的划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置惩罚,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 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元,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存案;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情况的单元,应当立即接纳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情况的污染危害,实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元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陈诉,接受视察处置惩罚。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情况、威胁居民生命工业宁静时,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陈诉,由人民政府接纳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凭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情况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设施、场所接纳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用度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治理措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划定。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凭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康健、生态情况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增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视治理,防止危害民众康健、污染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元发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元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元应当实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元,应当接纳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第九十一条 重大熏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事情,保障所需的车辆、园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康健、生态情况、情况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体例领土空间计划和相关专项计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修建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九十三条 国家接纳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勉励、支持有关方面接纳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措施,增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工业专业化、规模化生长。
第九十四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科研单元、固体废物发生单元、固体废物利用单元、固体废物处置单元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的防治,凭据事权划分的原则部署须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熏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增强绩效治理和审计监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入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 国家生长绿色金融,勉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事情的,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勉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情况捐赠工业,并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投保情况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 国家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购置、使用综合利用产物和可重复使用产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历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物和可重复使用产物。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治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容隐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规则定应看成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发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元未依法实时果真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置惩罚单元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果真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掩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存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抛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接纳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情况污染的;
(八)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未建设固体废物治理台账并如实纪录的;
(九)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元违反本规则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接纳切合国家情况掩护尺度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治理其他要求,污染情况、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地方需处置用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用度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盘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视检查,或者在接受监视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纠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发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太过包装的强制性尺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行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划定,或者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陈诉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实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历程中发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维护运营单元或者污泥处置惩罚单元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纪录,或者处置惩罚后的污泥不切合国家有关尺度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元代为治理,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
违反本规则定,擅自倾倒、堆放、抛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置惩罚设施发生的污泥和处置惩罚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元代为治理,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接纳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纠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凭据国家有关情况掩护划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元未体例修建垃圾处置惩罚方案报存案,或者未实时清运施工历程中发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元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历程中发生的修建垃圾,或者未凭据划定对施工历程中发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发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元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置惩罚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历程中沿途抛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元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元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小我私家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定,未在指定的所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元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凭据划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危险废物治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元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运动的;
(五)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凭据国家情况掩护尺度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宁静性处置,混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置惩罚,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接纳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情况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历程中沿途抛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危险废物治理台账并如实纪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地方需处置用度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用度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盘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危险废物发生者未凭据划定处置其发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用度由危险废物发生者肩负;拒不肩负代为处置用度的,处代为处置用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凭据许可证划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划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肩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置惩罚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划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情况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情况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事故的,除依法肩负赔偿责任外,由生态情况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划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接纳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事故的,凭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盘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情况事故的,凭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盘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则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纠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的划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抛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结果的;
(二)在生态掩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元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凭据许可证划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运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接纳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执法的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情况、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商量,要求其肩负损害赔偿责任;商量未告竣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历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置惩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工业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运动中发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纳入固体废物治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置惩罚,而且切合强制性国家产物质量尺度,不会危害民众康健和生态宁静,或者凭据固体废物鉴别尺度和鉴别法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运动中发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运动中发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执法、行政规则划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修建垃圾,是指建设单元、施工单元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种种修建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衡宇历程中发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运动中发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凭据国家划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尺度和鉴别要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运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质料或者燃料的运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要领,到达淘汰已发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淘汰或者消除其危险身分的运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切合情况掩护划定要求的填埋场的运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执法,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