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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实施措施》的决定_市政府令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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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14-08-01
  5. [成文日期] 2014-07-28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14〕255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14-07-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实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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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55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实施措施〉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4年6月19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实施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质料:

  “(一)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罗行为发生的时间、所在、主要事实经过等;

  “(二)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署理人、委托署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处置惩罚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质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措施凭据相关规则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切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切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凭据《伤残抚恤治理措施》及有关划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品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此外,凭据本决定对部门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4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60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实施措施》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宣布。

  《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实施措施

  (2000年7月24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60命令宣布 凭据2014年6月19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55命令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PA视讯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掩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卖力本措施的组织实施。

  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掩护事情。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实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事迹,鼎力大举弘扬社会正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要求保密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见义勇为简直认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团体工业或者他人人身、工业宁静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宁静、妨害公共宁静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掉臂小我私家安危,抢救国家、团体工业或者他人生命工业的;

  (四)其他为掩护国家、团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工业宁静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掉臂小我私家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在确认历程中,民政部门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加入。

  第六条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质料:

  (一)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罗行为发生的时间、所在、主要事实经过等;

  (二)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署理人、委托署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处置惩罚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质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之日起90个事情日内调考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置惩罚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置惩罚结论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

  第七条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质料充实。

  下列质料经民政部门调考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提供的证明。

  第八条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元、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见义勇为基金和基金会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级基金的用途:

  (一)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二)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和慰问;

  (三)市民政部门审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区、县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用度;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区、县民政部门审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基金应当严格治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依法建设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依法向社会募集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掩护。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建设、健全基金的使用和治理的规章制度,并由理事会行使基金的使用权和治理权。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治理,建设严格的资金筹集、治理、使用制度,定期宣布账目。

  第四章 奖励和掩护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的奖励和掩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凭据本措施划分卖力。

  第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措施凭据相关规则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小我私家所得税。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实时组织抢救,不得延误救治;在治疗历程中精心照顾护士,提供良好服务;医疗用度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用度,有侵犯人或者责任人的,由侵犯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肩负;无侵犯人或者责任人以及侵犯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凭据以下措施解决:

  (一)加入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划定支付;不足部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二)无事情单元或者有事情单元未加入社会保险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三)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见义勇为的,其医疗用度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无事情单元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不低于本市其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切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切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凭据《伤残抚恤治理措施》及有关划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品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在评残历程中,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凭据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划定治理;国家没有划定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事情单元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关划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眷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治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眷属、致残人员及其眷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考核实,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用度。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谓的人员,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由教育部门在普通、种种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和研究生招生中的录取分数线等方面给予照顾,具体措施由教育部门另行划定。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眷属需要执法援助的,执法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奖励和掩护见义勇为人员事情结果突出的单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条例》中划定的奖励和掩护措施应当由本市有关单元落实的,凭据《条例》和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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